___________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與○○○(以下稱要派單位)自民國(下同)____年____月____
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訂有要派契約,於要派契約期間內,乙方同
意由甲方派遣至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要派契約屆滿、提前終止或要派單位
要求改派時,除有本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外,乙方之工作地點、工作職稱
、工作內容等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有關乙方派遣至要派單位期間之勞動
條件,經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后,俾資遵循:
一、契約起始日:聘僱期間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二、派遣期間: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工作職稱:____________。
四、工作地點:依派遣工作單之規定。
五、工作內容:依派遣工作單之規定。
六、工資:
(一)乙方之工資如下勾選項目,下列工資不得內含全勤獎金、其他福利
或補助:
□按月計薪,月薪:新臺幣(下同)________________元整。
□按日計薪,日薪:________________元整。
□按時計薪,時薪:________________元整。
□按件計酬,每件:________________元整(件數認定依派遣工作
單之規定)。
(二)前款所列工資,應以工作所需具備之學歷、經歷、職責程度等參數
,作為敘薪參考指標。
(三)工資發放:雙方同意每月工資之發放日為每月日,發放日遇例假日
、國定假日或休息日,致未能於當日發給者,則提前至一個工作日
發放。發放方式依甲方規定方式辦理,並代為扣繳個人負擔之勞保
費、就保費、健保費及個人所得稅。
(四)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額。
七、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一)乙方之工作時間如下勾選項目:
□乙方應於要派單位正常上班時間出勤,上班時間為週_至週_(
國定假日除外)早上__時_分至下午__時_分,休息時間為__時
_分至__時_分,每日工作__小時。
□乙方為輪班制或排班制人員,上班時間與休息時間依派遣工作單
之規定。
(二)乙方應按要派單位規定之時間上、下班,並配合刷卡、簽到簽退或
其他要派單位規定紀錄出勤狀況之方式辦理,不得遲到、早退或曠
職。
(三)哺(集)乳時間:子女未滿二歲須乙方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
之休息時間外,甲方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乙方於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甲方應給
予哺(集)時間三十分鐘。甲方並應與要派單位約定,要派單位就
哺(集)乳時間應與甲方共同履行雇主義務。前開哺(集)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八、加班:
(一)要派單位基於業務及服務之需求,經徵得乙方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
或於休息日、休假日工作者,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支付加班費
,發給時間依本契約第六條第三款約定辦理。延長乙方之工作時間
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
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甲方經工會同意,如甲方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
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二)乙方加班時,應依甲方或要派單位之加班程序辦理。
(三)乙方得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
九、天然災害發生出勤規定:
(一)為保護乙方生命安全及要派單位之業務服務需求,雙方同意依「天
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約定乙方之出
勤管理及工資事項。
(二)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
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無法出勤工作,
甲方不扣發工資,且不得視為曠工或遲到、強迫乙方以事假或其他
假別處理、強迫乙方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
利之處分:
1.乙方工作所在地經通報權責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
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上班,乙方因而未出
勤時。
2.乙方工作所在地未經通報權責機關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上班
,惟乙方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
能出勤時。
3.乙方工作所在地未經通報權責機關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上班
,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通報權責
機關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上班,致未出勤時。
(四)乙方因前款各目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但應甲方之要求且安全
無虞下而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甲方同意加給工資__元,並
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十、工作規範:
(一)工作紀律:乙方應依要派單位之指揮監督執行職務,忠誠履行職務
,不得有怠惰、推諉之情事,並遵守要派單位之管理規章。
(二)電腦軟體使用原則:乙方不得於要派單位之電腦內安裝未經合法授
權使用之軟體,於安裝合法授權之軟體前,應經要派單位事前之同
意。
(三)廉政倫理條款:要派單位為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國(公)
營事業機構時,乙方同意比照遵循「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
定,不得因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接受招待或受餽贈
、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乙方並同意簽立遵守規範切結書(附件一
)。
(四)行政中立:要派單位為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國(公)營事
業機構時,乙方同意應比照遵循「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
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規定,維持中立,乙方並同
意簽立規範切結書(附件一)。
十一、派遣工作單:
甲方於派遣乙方至要派單位工作時,應製作派遣工作單(附件二)
,連同勞動契約影本交付乙方及要派單位。甲方應與要派單位約定
,要派單位應依派遣勞工確認單所載工作內容,對派遣勞工為合理
之指揮監督。
十二、福利:
(一)甲方為乙方投保商業保險:
■傷害保險
□其他:________
(二)年終獎金:年終獎金之發放,發給對象以當年度十二月一日仍在
職者為限(按實際在職天數比例計支),發放方式如下勾選項目
:
□月計薪者,以______個月工資核給。
□按日計薪者,以______日工資核給。
□按時計薪者,以______小時工資核給。
□按件計薪者,以______件工資核給。
□甲方及乙方另行約定如下:
(三)其餘相關福利,依甲方相關工作規則、勞動基準法、職工福利金
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十三、請假:
(一)乙方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假別分為婚假、事假
、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喪假、公傷病假、產假、
公假、陪產假及產檢假等十一種,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如下:
1.婚假:乙方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2.事假:乙方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
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3.普通傷病假:乙方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
養者,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請假連續____日(含)以
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甲方補足之)
(1)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
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
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款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
充後仍未痊癒者,經甲方同意得予留職停薪。逾期未癒者得
予資遣,其符合退休要件者,應發給退休金。
4.生理假: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請假日
數併入病假計算。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工資,減半發給
。
5.喪假:工資照給。乙方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申請。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3)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曾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
6.公傷病假:乙方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
、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給予補償。
7.產假:
(1)女性員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2)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3)本目之(1) 、(2) 規定之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
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4)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一星期。
(5)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6)本目之(4) 、(5) 規定之女性員工停止工作期間,工資
________。
(7)請產假須提出證明文件。
8.產檢假:乙方妊娠期間,給予產檢假七日。產檢假工資照給。
9.陪產檢及陪產假:乙方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工資
照給。
10.家庭照顧假:乙方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
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
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工資之計算,依事
假規定辦理。
11.公假:乙方有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情事者,依實際需要天數給
予公假,工資照給。
(二)乙方不能出勤時,應依甲方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三)乙方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
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
育二年為限。
(四)甲方設有全勤獎金制度者,乙方請特別休假、婚假、喪假、公傷
病假、公假、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陪產檢及陪
產假、安胎休養、陪產假、產假時,不影響其領取全勤獎金之權
利。
(五)乙方申請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陪產假、產假、
陪產檢及產檢假、安胎休養時,甲方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
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十四、特別休假:
(一)甲方應依乙方之工作年資,依法核給特別休假,工作年資自受僱
當日起算。乙方為要派單位原使用之派遣勞工,經甲方僱用並指
派繼續在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為保障乙方休假權
益,特別休假日數之計算應溯自乙方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第一
日併計其服務之年資。
(二)乙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復職後繼續服務
於同要派單位,除留職停薪期間外,依前款規定併計特別休假。
十五、乙方權益保障:
(一)甲方於乙方到職日依法為乙方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二)退休:甲方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
為乙方提繳(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三)派遣期間轉任:
1.乙方於派遣期間經要派單位進用,或派遣至政府機關(構)、
公立學校及國(公)營事業機構時,經要派機關(或其他機關
)以公開遴補程序進用(包含國家考試),致須與甲方解除或
終止勞動契約者,甲方保證不妨礙、阻擾或要求乙方負最低服
務年限條款、返還訓練費用及違約賠償之責任。
2.乙方依前款約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時,甲、乙雙方之勞
動契約視為終止,且甲方同意乙方無須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
第二項預告。
3.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
位成立勞動契約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
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乙方退休金或資遣費。
(四)職業災害:
1.乙方發生職業災害時,甲方應負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要派單位亦應與甲方連帶負擔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但同一事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甲方或要派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甲方得主張抵充。
2.要派單位及甲方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乙
方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依民法等法令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甲方依前目按勞動基準法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
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五)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
1.甲方應落實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禁止規範、性別工作平等法之
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並應與
要派單位約定,要派單位就上開事項應與甲方共同履行雇主義
務。
2.甲方應與要派單位約定,要派單位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
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
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乙方遭受任何人(含要派單位所屬人員
)性騷擾時,要派單位應受理申訴後並與甲方共同調查,經調
查屬實,甲方及要派單位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懲處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分,並將結果通知甲方及乙方。
(六)職業安全衛生:
甲方應與要派單位約定,要派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
關法規規定,對乙方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與辦理乙方之職業安全衛生事項,維護乙方之健康、安
全及福祉。
(七)甲方不得因乙方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
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
利之處分。
十六、保密義務:
(一)乙方因執行工作而知悉、接觸、取得要派單位之任何業務相關資
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善盡保密義務,除依法令規定或取
得要派單位書面同意外,不得擅自對外公佈、告知或移轉予任何
第三人,或協助第三人獲悉該資料與機密之內容,或對外發表。
乙方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該業務相關資料。
(二)乙方自要派單位去職或甲方、要派單位提出請求時,應立即歸還
所有屬於要派單位之供應品、設備或業務文件資料,且不得留有
任何形式之複本及電子紀錄。
(三)乙方因本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本契約終止、撤銷、無效或
不成立而失其效力。如有違反者,乙方應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
任。
十七、智慧財產權條款:
(一)本契約所指之智慧財產權,包含但不限於依法令定義之專利權、
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標的。
(二)乙方於派駐要派單位期間因執行工作所完成或創作之構想、概念
、發現、發明、改良、公式、程序、製造技術、著作或營業秘密
等,無論有無取得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其一切相關
權利與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申請權):
□均無償歸屬要派單位所有,並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甲方及乙方另行約定如下:
(三)智慧財產權複製或申請登記:
□未經要派單位同意,乙方不得為任何形式之複製或主張,或申
請登記為自己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要派單位如有登記或申
請智慧財產權之需要,乙方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甲方及乙方另行約定如下:____________
十八、契約之終止: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
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依甲方、要派單位之規定或指示於一定期
間內將職務上所執掌之事項辦理交接事宜。
十九、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未訂事項,悉依其他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契約修改:
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二十一、合意管轄:
關於本契約或因本契約所引起之糾紛或爭執,雙方同意以誠信原
則協商解決,如因而訴訟,有關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同意以乙
方工作所在地之臺灣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二、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立契約人: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