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
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次依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事業單位應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又依
本辦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政府機關(構)因法規之限制,暫未設
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時,得於組織修編完成前,以報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替代之。為
協助事業單位(含適用該法之政府機關(構))訂定上述規章或計畫
,爰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
」(以下簡稱本指導原則),提供事業單位參考與指導,以提升該規
章及計畫之品質及完整性。
本指導原則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二部分
,係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及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實務運作資料訂定。
本指導原則提供各事業單位製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計畫之參考
,惟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計畫之內容仍應依各事業單位規模、性
質訂定,並宜充分運用規劃(Plan)、實施(Do)、查核(Check)
及改進(Action)等管理手法,實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目標,並藉由
持續不斷的稽核制度發現問題,即時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以提昇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