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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桁架走道設置處理原則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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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式起重機之竣工檢查應落實源頭管理,檢查機構於書面審查事業
    單位檢附之起重機組配圖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起重機組配圖應清楚標示起重機及其結構空間尺寸,對應設置走道
      之起重機型式,要求製造廠確實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以下稱固構標準)第 52 條規定設置走道,不得任意以置有檢點
      設備為藉口,不依規定辦理。
(二)走道構造不符規定者,應要求依同條文第 2  項規定改善。如已設
      有檢點台及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者,申請人應切結為其所設
      置,為經常可用者,並檢附相關圖件供審查。
(三)起重機結構空間不符規定者,應要求參照相關函釋改善。惟如係舊
      廠房或於舊廠房延伸之直行軌道增設新起重機,致結構空間確實難
      以改善者,得依二之(四)之規定辦理。
(四)不適宜設置桁架走道之型式者(如單軌起重機),得採用具有防止
      人員墜落設施之固定式檢點台或移動式檢點台,並檢附相關檢點台
      圖件供審查。檢點台如係租賃者,應有與專業租賃廠商訂定 1  年
      以上之租賃契約,並宜與竣工檢查有效期限配合,以符合固構標準
      第 5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設置檢點設備之意旨。但如委託專業廠
      商維修保養,經提出雙方合約證明由該專業廠商提供檢點台,且合
      約期限在 1  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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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申請既有檢查或經竣工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如有桁架走道構
    造與建築物結構空間不符規定之情形者,得於辦理既有檢查或定期檢
    查時,促請事業單位依下列方式辦理改善:
(一)宜設置走道者,建議雇主依固構標準增設,以提升作業安全,並節
      省日後租賃費用;不宜設置走道者,於桁架適當位置,設置可充分
      檢點、維修及防止人員墜落之固定式檢點台,與符合規定之攀登梯
      。
(二)走道結構不符規定者,依固構標準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改善。
(三)走道與建築物結構空間不符規定者,得降低走道設置位置或空間不
      足處之部分走道高度,並視需要採階梯式設計,使建築物與其走道
      間保持 1.8  公尺以上,確保人員走行安全。(如圖 1)
(四)得於實施保養、檢修時,將架空式起重機駛至兩橫樑間之維修區加
      以固定,使屋頂與其走道間保持 1.8  公尺以上(如圖 2),或於
      走道與建築物不足 1.8  公尺處,設置高 1.5  公尺以上有簷之頂
      蓬,並於顯著地點懸掛警告標示,禁止非維修人員攀登(如圖 3)
      。另設置於建築物內之走行固定式起重機,其最高部(集電裝置除
      外)與建築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
      備置於該走行起重機上方者,如間隔未滿 0.4  公尺,應於維修檢
      點前將吊運車移至桁架中間,使間隔達 0.4  公尺以上(如圖 4)
      ,並設置連鎖裝置,於人員進入走道時自動關閉起重機電源,以保
      護人員作業安全。
(五)確實無法依前述方式辦理改善者,方得依固構標準第 5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辦理,並應以設置固定式檢點台為主,對無法改善,需
      使用移動式檢點台檢點維修起重機者,應於受理檢查時,查明下列
      事項:
      1.移動式檢點台如係租借者,應有與專業租賃廠商訂定 1  年以上
        之租賃契約,並宜與定期檢查期限配合。但如委託專業廠商維修
        保養,經提出雙方合約證明由該廠商提供點檢台,且合約期限在
        1 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2.採用高空工作車者,其操作人員是否曾受過相關訓練?有無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  條之 1  規定,訂定包括作業
        方法之作業計畫,使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
        從事高空工作車之相關作業。
      3.切結平時檢點、維修起重機時,應使用檢點台。
      4.檢點台應能配合起重機構造及作業環境等,達到充分檢點功能,
        且無翻倒、人員墜落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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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本處理原則 100  年 11 月 10 日訂定前已設置完成且於發布後 1
    個月內提出檢查申請者,如依相關函釋辦理仍無法符合規定(如因廠
    房屋頂形狀,致結構空間不足),得比照二之(五)之規定辦理。另
    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本處理原則 100  年 11 月 10 日訂定前已
    設計或製造之固定式起重機,未符合本處理原則規定者,檢查機構於
    辦理竣工檢查時,得判定為未備妥,並酌予製造廠適當改善期日,不
    宜逕判定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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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經查明製造廠係蓄意規避法令,未設置走道時,請檢具相關佐證資
    料,函送該型式廠商之轄區勞動檢查機構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
    檢查注意事項」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