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
壹、緣由:「讓人人享有安全健康、尊嚴勞動的工作環境」及「持續降低
    職業災害率,保障勞工基本人權」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
    職安署)願景及目標之一,其中重要工作之一即在於防止職業災害之
    發生,而工作者安全與健康之保障,端賴雇主是否重視及落實法令規
    定,根據統計,近 3  年同一廠場或營造工程屢次發生工作場所重大
    職業災害案,在 2  件以上者即有十餘家事業單位,經分析,該等廠
    場或工地均屬高危險性、複雜性之特殊工作環境,且其事業單位均有
    一再重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不良紀錄,顯見長期漠視職場
    職業安全衛生。基此,職安署本於「尊嚴勞動、生命無價」的工作價
    值,及為展現貫徹勞動檢查執法公權力之決心,特規劃實施本執行計
    畫。
2
貳、目的:為加強對屢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及長期漠視職場職業安全衛生
    之事業單位嚴格實施監督檢查,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並藉由安全衛生
    指導,協助其積極改善,以發揮勞動檢查執法效能,達至以公權力建
    構工安紀律,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
3
參、目標:協助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等事業單位健全安全衛生管理機制,
    防止再度發生職業災害。
4
肆、主要理念:
一、重視「尊嚴勞動、生命無價」核心價值:尊重勞動者為勞動政策之主
    體性,強調勞工的生命與健康應優先於企業利潤之上。
二、採行「勤查重罰」強力手段:分級列管加強監督檢查,要求建立安全
    成本概念。
三、提供「指導改善」協助服務:對承諾積極改善者,協助提昇自主管理
    能力。
5
伍、列管對象:
一、廠場類:
(一)3 年內曾發生 2  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場。
(二)已發生死亡災害或工作者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廠場,且 1  年內
      屢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
      分共達 3  次以上者。
(三)1 年內屢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 1  至
      7 等級之障害達 2  人以上之廠場。
(四)廠場歲修、大修等短時間施工,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不良致工作者
      發生重傷或死亡者。
二、工程類:
(一)3 年內曾發生 2  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且尚未完工之營
      造工程。
(二)已發生死亡災害之營造工程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或營造工程分項
      工程項目複雜,平行作業、共同作業尖峰期間工作者人數達 300
      人以上,且 1  年內屢因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
      工改善或罰鍰處分共達 3  次以上者。
三、其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列管者。
6
陸、檢查重點:以職安署「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所訂職業
    安全衛生檢查重點項目(如危害告知、安全協議等)為主要檢查項目
    。
7
柒、執行方式:為發揮勞動檢查之執法效果,對達列管標準者採分級(劃
    分 3  級,最危險者為第 1  級,其次依序為第 2、3 級)監督檢查
    及處理方式(詳如分級表),並視其改善承諾適時協助指導改善,主
    要作法及重點如下:
一、檢查及處理:
(一)職安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各區中心)及授
      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應就列管為「第 1  級危險」者加派檢查人力對
      其實施密集檢查,並予以採證;各區中心及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簡
      任以上人員則視場區規模適時率隊全面檢查,另各區中心簡任以上
      人員亦不定期派員會同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稽查。
(二)經檢查發現工作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應即依規定通知其停工
      改善;另對違反法令之事業單位,依職安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從嚴處以罰鍰。
(三)對被列為「第 1  級危險」者,勞動檢查機構將就該廠場或營造工
      程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安全衛生人員之不適任情形告知該總機構及所
      屬事業單位負責人,並建議議處或撤換之。
二、函告特別列管名單:各區中心及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按月統計轄區職
    業災害及檢查結果,依分級表之列管對象條件,檢討調整原特別列管
    名單之危險等級及新增列管對象後,函告該企業總機構或營造工程業
    主有關其所屬達列管標準之事業單位或廠場或營造工程名單,並以第
    1 級危險、第 2  級危險、第 3  級危險表示其嚴重程度副知職安署
    。
三、指導改善:
(一)特別列管對象已承諾積極改善者,得以申請辦理改善為由,邀請各
      區中心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至特別列管對象總機構辦理自主管理
      座談會議,或由各區中心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指派科長或資深檢
      查員輔導特別列管對象,以製作安全衛生改善計畫,報請檢查機構
      核備之方式,指導事業單位積極改善,辦理改善期間,檢查頻率減
      半,並以一季為限。特別列管對象依自主管理座談會議結論、安全
      衛生改善計畫改善達一定標準者,得提出執行成果報告向各區中心
      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申請調降危險等級或自特別列管名單除名,
      經各區中心主任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首長同意後,於次一季起調
      降一危險等級,列管為第 3  級危險者則自特別列管名單除名。
(二)特別列管對象經輔導後,發現未依自主管理座談會議結論或安全衛
      生改善計畫辦理者,勞動檢查機構得將該廠場或營造工程工作場所
      負責人及安全衛生人員之不適任情形告知該總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
      負責人,並建議議處或撤換之。
8
捌、管考機制:
一、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轄區達列管標準之事業單位、廠場
    或營造工程及檢查處理情形函報職安署;對於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而
    達(或提升)列管標準者,應於當月列管名單中增列或提升列管等級
    ,並依規定列管。
二、職安署將不定期派員查核本計畫之辦理情形,並列入年度績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