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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勞工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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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由於地球氣候變遷與環境破壞釀成大區域甚至跨境性的霾害,加上人
    為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質,導致生活周遭整體空氣品質惡化之頻率、
    規模及程度有加劇的趨勢。研究顯示空氣品質惡化與意外死亡及心血
    管疾病死亡有一定相關性,且對於眼睛及呼吸道相關疾病亦有可能提
    高發病率,尤其是抵抗力較弱的小孩、老人或有呼吸系統疾病等之族
    群。鑑此,戶外工作者若暴露於品質惡化之空氣中,而無採取有效之
    防護措施,除易造成急性呼吸道疾病外,長期暴露亦可能增加罹患其
    他疾病風險。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
    範圍內,採取必要之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爰此,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
    制辦法,於環境中大氣空氣品質惡化時,雇主有責任調配勞工戶外與
    室內工作時間、更換工作型態、提供適當之呼吸防護及健康指導,以
    保護勞工減少暴露危害,特訂定本指引為行政指導,提供雇主危害預
    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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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引適用對象:
(一)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指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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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氣品質惡化:指依環保署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所定懸
      浮微粒、細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臭氧等任
      一空氣污染物達附表一預警或嚴重惡化各等級之濃度。
(二)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調降與解除:指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環保署發布之空氣品質狀況及預測資料,發布、調降與解除空氣
      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之等級及其警告區域。
(三)空氣污染易感受勞工(以下簡稱易感受勞工):指患有慢性呼吸道
      疾病、心血管疾病、氣喘、懷孕或高齡者,相較其他一般勞工,對
      大氣中空氣污染物濃度增加時,較易產生不良健康效應之勞工。
(四)重體力勞動作業:指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二條所定
      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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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參採醫師評估建議,辨識易感受勞
    工,並就空氣品質惡化對其健康之影響,提供必要之健康指導與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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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雇主使勞工於戶外工作,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應就勞工之工作
    類型、工作時間及是否為重體力勞動作業等,參考環保署按日於網站
    發布之空氣品質狀況及預測資料,評估勞工暴露風險,採取必要之危
    害預防措施,包括準備適當且足夠之呼吸防護具、調配勞工戶外與室
    內工作時間或變更工作型態等,以保護勞工減少暴露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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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空氣品質惡化期間,雇主安排勞工從事戶外工作,於工作前一日或當
    日,應配合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調降與解除,及警告之等級、區
    域,依附表二採取預防勞工危害之必要措施,並應隨時注意環保署發
    布之空氣品質狀況及預測資料,評估並採取危害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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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空氣品質惡化期間,雇主應視惡化分級情形建立緊急救護機制,勞工
    如有身體不適情形,應儘速安排就醫或提供必要的協助,並參考醫師
    評估建議,提供健康指導及調配戶外與室內工作時間或變更工作型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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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提供之呼吸防護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呼吸防護具應置備足夠使用之數量,以個人專用為原則,可參考
      CNS 14258 Z3035 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並依職業
      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前,應提供必要及足夠之教育訓練。
(三)部分勞工配戴呼吸防護具可能會呼吸困難、不舒適或頭痛,宜隨時
      注意身體狀況,肺功能不佳之勞工、孕婦或年長者,配戴時間不宜
      過長,若有不舒服症狀應即停止使用,並避免暴露於空氣品質不良
      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