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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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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旨在指導組織的雇
  主與勞工共同建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強化自主管理,持續改善
  職業安全衛生績效,降低職業災害,保護勞工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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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需建立及欲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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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詞與定義
3.1 主動式監督
    檢查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以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的作法,符合其所定準則的持續性活動。
3.2 稽核
    以系統化、獨立和文件化的過程取得證據,並客觀評估以判斷符合所
    定準則的程度。該過程並不一定指獨立的外部稽核(由來自組織外部
    的一個或多個稽核員進行的稽核)。
3.3 持續改善
    為達成改善整體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及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的承諾,而
    不斷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循環過程。
3.4 承攬商
    在雇主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雇主提供服務
    的個人或組織。
3.5 專業人員
    接受過適當訓練,並具有足夠的知識、經驗和技能,能夠完成某一特
    定工作的人員。
3.6 雇主
    任何僱用一個或多個員工的自然人或法人。
3.7 危害
    能對人體造成傷害或有損健康的潛在因素。
3.8 事故
    與工作有關或工作過程中發生,但未造成人員傷害的不安全事件。
3.9 利害相關者
    對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關切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係組織整體管理系統的一部分,用以發展及實施其職業安全衛生政
      策,並管理其職業安全衛生風險。
3.11  職業安全衛生
      係指在工作場所中,會影響或可能影響員工、臨時性工作人員(包
      含承攬商及訪客)及任何其他人員的安全及健康之狀況及因素。
3.12  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組織設定本身職業安全衛生欲達成之目的,即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3.13  組織
      具有自身功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商行、企業、事業單位、機構、
      學會、協會或其中一部分,不論其是聯營的、獨營的、公有的或是
      私有的。對於有一個以上營運單位的組織,其中的一個營運單位也
      可稱為組織。
3.14  被動式監督
      對因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失誤
      而引起的傷病、不健康和事故進行檢查、辨識的過程。
3.15  風險
      危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其對人員造成傷害或危害健康的嚴重度的
      結合。
3.16  風險評估
      評估危害在既有且適當控制措施下之風險,並決定其風險是否可接
      受的過程。
3.17  安全衛生委員會
      組織根據國家法令、規章和慣例建立,且由員工代表和雇主代表組
      成的委員會。
3.18  員工
      定期或臨時為雇主工作而獲得工資的人員。
3.19  員工及其代表
      指引中多次提及員工及其代表,目的在於如果有員工代表的話,他
      們應被諮詢以作為員工參與的一種方式。在某些情況下,包括所有
      員工及所有員工代表的參與。
3.20  員工代表
      經國家法令或慣例認可的任何人,如果他們是:
   (a)工會代表,即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
   (b)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令或規章或集體協定的相關條款,由員
        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其職責不包括被認為是工會專有特權的活
        動。
3.21  與工作有關的傷病和不健康
      作業時因暴露於化學性、生物性、物理性或人體工學的環境下,或
      因作業組織和心理等因素的作用而對健康產生的負面影響。
3.22  員工健康監控
      為檢測和辨識異常情況而對員工健康進行評估的一般術語。監控結
      果應用來保護和增進員工個人、集體以及受作業環境暴露族群的健
      康,健康評估程序應包括(但不必局限)對員工進行健康檢查、生
      物監測、輻射檢查、問卷調查及健康記錄評估等內容。
3.23  作業場所
      在雇主的控制下,員工必須工作或必須去工作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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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遵守國家法令規章的各項安全衛生要求,及保障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是
  雇主的責任和義務,雇主應對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活動展現強烈的領導
  作用及承諾,並提供合理的安排,以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組織所建立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包括政策、組織設計、規劃與實
  施、評估和改善措施五個主要要素。
4.1 政策
4.1.1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1)雇主應依據組織的規模及性質,並諮詢員工及其代表意見,訂定
        書面的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以展現符合適用法令規章、預防與工
        作有關的傷病及持續改善之承諾。
   (2)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應傳達給員工、承攬商及利害相關者。
   (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應與組織內其他管理系統整合或維持運作
        的一致性。
4.1.2 員工參與
   (1)員工參與是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基本要素之一。
   (2)雇主應安排員工及其代表有時間和資源積極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的組織設計、規劃與實施、評估和改善措施等過程。
   (3)雇主應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設置有員工代表參與的安全衛生委
        員會,並提供適當的安排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4.2 組織設計
4.2.1 責任與義務
   (1)雇主應負保護員工安全衛生的最終責任,而所有管理階層皆應提
        供建立、實施及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需的資源,並展現
        其對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持續改善的承諾。
   (2)雇主及高階管理階層應規定各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義務與權
        限,以確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建立、實施與執行績效,並
        達到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3)雇主應指派一名以上高階主管擔任管理代表,負責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之建立、實施、定期審查及評估,並推動組織內全體員
        工的參與。
4.2.2 能力與訓練
   (1)組織應具有足夠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以辨識、消除或控制
        與作業相關的危害和風險,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2)組織應確定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能力要求,訂定並維持相關作法
        ,以確保全體員工能勝任其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工作和責任。
   (3)訓練應是免費的,如可能,訓練應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4.2.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文件化
   (1)組織應依其規模及活動性質,建立並維持職業安全衛生系統文件
        化,以說明管理系統的主要要素及彼此間的關聯,並作為相關作
        業的指南。
   (2)組織應依其需求制定、管理和維持職業安全衛生紀錄,以展現符
        合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要求,及結果的達成。
   (3)在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員工有權獲取與其作業環境和健康相
        關的紀錄。
4.2.4 溝通
      組織應訂定並維持對內、外部溝通的作法和程序,確保員工及利害
      相關者所關心的職業安全衛生課題、想法和建議被接收,並獲得考
      慮和答覆。
4.3 規劃與實施
4.3.1 先期審查
   (1)組織應對現有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相關作法進行先期審查
        ,並將結果予以文件化,且傳達給員工及利害相關者。
   (2)先期審查工作由專業人員進行,並諮詢員工及其代表。先期審查
        包括下列事項:
     (a)確認組織適用的法令規章、國家指引、特制指引、組織簽署的
          自願性方案和其他要求。
     (b)辨識、預測和評估現在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及組織中存在的危
          害及風險。
     (c)確定現有的或欲採取的控制措施,可有效的消除危害或控制風
          險。
     (d)分析員工健康監控資料。
4.3.2 系統規劃、建立與實施
   (1)組織應根據先期審查、管理審查的結果或其它可獲得的資料,訂
        定能夠滿足遵守國家法令規章,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且
        有助於保護作業場所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作法。
   (2)職業安全衛生作法的建立與實施,涵蓋本指引所述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的要素。
4.3.3 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1)組織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先期審查或管理審查的結果,及利
        害相關者關切的課題,訂定符合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具體、
        可量測且能達成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2)職業安全衛生目標著重持續改善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保護措施,
        以達到最佳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4.3.4 預防與控制措施
   (1)組織應建立及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持續辨識和評估各種影響員工
        安全衛生的危害及風險,並依下列優先順序進行預防和控制:
     (a)消除危害及風險。
     (b)經由工程控制或管理控制從源頭控制危害及風險。
     (c)設計安全的作業制度,包括行政管理措施將危害及風險的影響
          減到最低。
     (d)當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控制殘餘的危害及風險時,雇主應免
          費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具,並採取措施確保防護具的使用和維
          護。
   (2)組織應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程序或方案,以消除或控制所鑑
        別出的危害及風險。
   (3)組織應建立及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持續鑑別、取得及評估適用的
        國家法令規章、國家指引、特制指引、組織簽署的自願性方案和
        其他要求,並定期評估其符合性。
4.3.5 變更管理
   (1)組織對於內部及外部的變化應評估其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所產生
        的影響,並在變化之前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2)組織在修改或引進新作業方法、材料、程序或設備之前,應進行
        作業場所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
   (3)組織應確保在實施各項變更時,組織內所有相關人員都被告知及
        接受相關的訓練。
4.3.6 緊急應變措施
      組織應訂定維持緊急應變措施的作法,並提供全體員工相關的資訊
      和訓練,包括緊急應變措施的定期演練。
4.3.7 採購
      組織應訂定維持程序,確保在採購貨物與接受服務前確認符合國家
      法令規章及組織本身職業安全衛生的要求,且在使用前可達成各項
      安全衛生要求。
4.3.8 承攬
   (1)組織應訂定維持程序,以確保組織的各項安全衛生要求適用於承
        攬商及其員工。
   (2)組織應確保作業開始前,與承攬商在適當層級建立有效的溝通與
        協調機制,該機制包括危害溝通及其預防與控制措施。
4.4 評估
4.4.1 績效監督與量測
   (1)組織應建立定期審查監督、量測和記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的程序
        ,並明確指派組織中不同層級人員在績效監督方面的責任、義務
        和權限。
   (2)組織應根據其規模和活動性質及職業安全衛生目標,選擇主動式
        監督及被動式監督的方式,並應考量定性和定量的量測方法。
   (3)組織應建立且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校正和維修監督與績效量測的
        設備。
4.4.2 調查與工作有關的傷病、不健康和事故及其對安全衛生績效的影響
   (1)組織應建立且維持適當的程序,以調查與工作有關的傷病、不健
        康和事故的起因及潛在原因,並應辨識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失
        效之處,調查結果應予以文件化。
   (2)在考慮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檢查機構和社會保險機構等外部調查
        機構所提出的調查報告,參照內部調查報告的方式處理。
4.4.3 稽核
   (1)組織應建立定期稽核程序,以確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其要
        素的實施是否適當、充分及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衛生,並預防
        各種事故發生。
   (2)稽核應包括對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各要素或部分要素的
        評估。
   (3)稽核應由組織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主導,且稽核人員應與被稽核
        部門的活動無利害關係。
4.4.4 管理階層審查
   (1)組織應根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建立雇主或最高負責人進行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定期審查的頻率、範圍及作法,以確認其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
   (2)管理階層審查的結果應予以記錄,並正式傳達給相關人員。
4.5 改善措施
4.5.1 預防與矯正措施
   (1)組織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
        效監督與量測、事故調查、稽核和管理階層審查所提出的預防與
        矯正措施。
   (2)在評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其它資料時,發現危害預防與控
        制措施不夠充分或可能不充分時,應及時合理地調整預防與控制
        措施的優先順序並予以實施,將作業過程文件化。
4.5.2 持續改善
      組織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及其相關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