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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參選及評審作業程序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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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據「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訂定本作業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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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選資格
(一)大型企業標竿獎:
      1.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滿五年,參選當年度持續經營中
        ,經常僱用勞工人數達二百人且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超過新臺幣
        一億元之公(國)、民營事業或企業得參選。
      2.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須曾獲勞動部(以下簡稱本
        部)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之五星獎、獲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系統(TOSHMS)驗證或經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通
        過仍於有效期間,且參選當年度及前三年內其所屬(含其承攬人
        及再承攬人)之勞動場所無重大職業災害者。
      3.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
        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4.三年內未曾獲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以下簡稱本獎)之標竿獎。
(二)中小企業標竿獎:
      1.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滿三年,參選當年度持續經營中
        並符合經濟部對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得參選。
      2.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須曾獲本部職業安全衛生優
        良單位,或曾獲國內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系統驗證、本部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通過仍於有效期間,且參選當年度
        及前三年內其所屬(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之勞動場所無重大
        職業災害者。
      3.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
        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4.三年內未曾獲本獎之標竿獎。
(三)勞動健康特別獎:
      1.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滿五年,參選當年度持續經營中
        之公(國)、民營事業或企業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
        G 大類至 S  大類得參選。
      2.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曾獲勞動部獎項(如職業安
        全衛生優良單位之五星獎、友善職場獎、工作與生活平衡獎等)
        ,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民
        間具公信力機構所頒發有助提升健康勞動力之獎項(如績優健康
        職場獎、幸福職場獎、企業社會責任獎、永續發展獎)或經跨國
        企業評比國內關聯企業具有證明者,且參選當年度及前三年內其
        所屬(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之勞動場所無重大職業災害,且
        勞工年離職率在百分之十以內者。
      3.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
        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4.三年內未曾獲本獎之標竿獎或特別獎。
(四)個人獎:
      1.卓越領導獎:領導非營利團體累計滿六年,對國內產業之安全衛
        生發展具有顯著貢獻。
      2.終身奉獻獎:致力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滿三十年,對國內產業之安
        全衛生發展具有顯著貢獻。
      3.未曾獲本獎之個人獎。
(五)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僅得參選單一獎項,重複投件者所送參選案均不
      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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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時程
    本獎年度作業時程如下,本部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並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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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選應備資料
(一)大型企業標竿獎及中小企業標竿獎:
      1.參選表(如經推薦者,應備推薦表)、組織圖、相關證照影本及
        參選資格證明各一份。
      2.安全衛生推動成效資料(應說明下列各事項之相關規範、程序書
        ,及具體事例等)十份(書面資料為雙面 A4 格式,直式橫書繕
        打,每份以一百頁為限,請另備電子檔一份):
     (1)企業整體安全衛生策略(最高管理階層的承諾及支持)
     (2)安全衛生規劃:
          安全衛生(含健康服務)組織設計及勞工參與。
          風險評估結果。
          安全衛生制度之規劃:
            甲、源頭管理、化學品管理、暴露評估與管理、作業環境改
                善(如:通風管理等)、個人防護管理(如:呼吸防護
                、聽力保護、皮膚防護及防護設備管理等)。
            乙、健康危害預防與管理(含體健檢資料分析、適性選配工
                、復工評估、母性健康保護、中高齡與高齡勞工適性評
                估及輔導)、職業病及工作相關疾病預防(肌肉骨骼疾
                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及職場不法侵害及職場霸凌
                之預防)。
            丙、機械設備器具管理。
            丁、變更管理、採購管理、承攬管理、緊急應變、教育訓練
                、諮詢溝通。
            戊、勞動條件管理(含工時)。
            己、家庭生活平衡機制及身心障礙勞工之進(運)用。
            庚、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機制及推動情形。
          各部門之安全衛生目標。
     (3)實施與運作: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安全衛生制度之運作:
            甲、源頭管理、化學品管理、暴露評估與管理、作業環境改
                善(如:通風管理等)、個人防護管理(如:呼吸防護
                、聽力保護、皮膚防護及防護設備管理等)。
            乙、健康危害預防與管理(含體健檢資料分析、適性選配工
                、復工評估、母性健康保護、中高齡與高齡勞工適性評
                估及輔導)、職業病及工作相關疾病預防(肌肉骨骼疾
                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職場不法侵害及職場霸凌
                之預防)。
            丙、機械設備器具管理(含強化人員專業及預防維修觀念)
                。
            丁、變更管理、採購管理(含工程安全採購及履約管理)、
                承攬管理、緊急應變、教育訓練、諮詢溝通。
            戊、勞動條件管理(含工時)。
            己、家庭生活平衡機制及身心障礙勞工之進(運)用。
            庚、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機制及推動情形。
          各部門安全衛生之實施。
          文件化及知識管理。
          各項安全衛生(含健康服務、勞工職安訓練履歷)執行成果
            報告。
     (4)查核與績效:
          安全衛生績效量測與監視。
          自主查核之改善督導。
     (5)持續改進:
          安全衛生系統(四、(一)2.(1) 至(4)) 改進。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含主管)之進階專業進修情形。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及相關人員之在職教育及專業進修情
            形。
     (6)推動數位化、智慧化與科技防災之創新應用及特殊績效。
     (7)其他:
          企業形象(含上下游供應鏈之安全衛生社會責任、外部夥伴
            合作、永續供應鏈管理、性別平等推動、企業永續報告書、
            GRI403  職業健康與安全揭露準則公開資訊、配合健康台灣
            國家健康政策等)。
          安全衛生經費編列。
          安全衛生文化促進(含職場安全健康週(月)活動等)。
(二)勞動健康特別獎:
      1.參選表(如經推薦者,應備推薦表)、組織圖、相關證照影本及
        參選資格證明各一份。
      2.特別獎推動成效資料(應說明下列各事項之相關規範,及具體事
        例等)十份(書面資料為雙面 A4 格式,直式橫書繕打,每份以
        一百頁為限,請另備電子檔一份):
     (1)勞動健康策略及規劃:
          最高管理階層承諾及支持。
          政策溝通及勞工參與。
          勞動健康之推行計畫、組織及資源。
     (2)勞動健康及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健康高風險勞工之危害預防及管理,包含從事特別危害
            健康作業勞工之健康管理。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
          肌肉骨骼疾病預防。
          職場不法侵害及職場霸凌之預防,如肢體及言語暴力等。
          母性健康保護。
          物理性、化學性及生物性危害預防措施(如高溫、噪音、化
            學品管理、生物病原體評估、暴露評估及控制)及個人防護
            器具。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其他促進勞工身心健康相關措施。
     (3)優質的勞動條件:
          工作保障(如定期加薪、工資及工時優於勞動基準法及最低
            工資法)。
          工作自由(如尊重勞動者的背景及勞動意願)。
          工作平等(如性別平等推動、工作上有平等及公平對待機會
            )。
          友善職場及福祉(如育嬰留職停薪及復職後提供協助重返工
            作、三節工作獎金、國內外旅遊,與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就業
            措施)。
     (4)執行績效評估:
          定期稽核之制度。
          執行成果展現。
          自主查核之改善督導。
     (5)其他:
          推動數位化、智慧化與科技防災之創新應用及特殊績效。
          企業形象(含上下游供應鏈之安全衛生社會責任、外部夥伴
            合作、永續供應鏈管理、性別平等推動、企業永續報告書、
            GRI403  職業健康與安全揭露準則公開資訊、配合健康台灣
            國家健康政策等)。
          安全衛生文化促進(含職場安全健康週(月)活動等)。
(三)個人獎:推薦表(含受推薦人員簡歷)及具體事蹟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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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選注意事項
(一)參選方式:
      1.大型企業標竿獎、中小企業標竿獎及勞動健康特別獎:企業得自
        行參選,或由機關(構)、團體(含本部籌組之安全衛生促進組
        織)推薦企業參選。
      2.個人獎:由全國性團體或職業安全衛生專業團體推薦參選。
(二)得獎者應配合本部於推廣、觀摩發表及研討會中公開其優良事蹟,
      本部並得使用其參選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宣表揚用途。
(三)各獎項參選資料需提供紙本十份或上傳本部指定之網路系統,無論
      各階段審查通過與否,均不予退還。
(四)參選資料請寄:242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1 樓「勞
      動部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國家職
      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活動),秘書單位: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聯絡
      電話:(02)8995-6666 (分機:8203)。
(五)本部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評審活動之行政庶務工作。
(六)參選書封面、參選表及組織圖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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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審作業流程
(一)大型企業標竿獎、中小企業標竿獎及勞動健康特別獎:
      1.資格審查:召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第一次會議,籌
        組評審小組,並確認各獎項符合資格之初審名單。
      2.初審:評審小組審閱符合資格之參選企業書面資料,依評審標準
        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召開共識會議,確認各獎項入圍複審名單。
      3.複審:
     (1)由秘書單位提供入圍複審企業之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衛生檢查
          裁罰紀錄予評審小組。
     (2)針對大型企業標竿獎及中小企業標竿獎,安排評審小組至入圍
          企業進行實地訪視;針對勞動健康特別獎,視需要安排實地訪
          視或績效審查會議,由入圍企業簡報推動績效。
     (3)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召開共識會議,確認各獎項入圍決審推薦名
          單。
      4.決審:召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第二次會議,進行決
        審,並決定得獎名單。
(二)個人獎:
      1.資格審查:由秘書單位進行資料彙整,初步審查。
      2.決審:
     (1)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召開共識會議,確認書面審查意見。
     (2)召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第二次會議,邀請推薦團
          體於現場針對受推薦人進行事蹟說明,並決定得獎名單。
(三)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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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審標準
(一)大型企業標竿獎及中小企業標竿獎:評審項目及配分詳附表一。
(二)勞動健康特別獎:評審項目及配分詳附表二。
(三)個人獎:個人對國內產業之職業安全衛生發展貢獻度(內容應含括
      對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及促進產業安全衛生發展具有顯著貢獻
      之具體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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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得獎資格之撤銷或廢止
(一)得獎單位於參選當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
      獎資格:
      1.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
        、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
        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2.發生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定甲級災害規模。
      3.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經查證
        屬實。
(二)前款得獎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移除其
      得獎資料,且應由其自負所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