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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有關業務,設國
    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2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之評審。
(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獎項名額之決定。
(三)其他有關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重要事項之決定。
3
三、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分別由本部部長及次長兼任外,其餘委員均由本部遴選
      之。
(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兼任,並為當然
      委員。
4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
5
五、本會設評審小組,辦理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初審、複審業務。
    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委員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遴選
    之。
6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