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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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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精進服務作為,於既有重視
    效率、品質及創新之基礎上,納入「公平共享」、「參與合作」及「
    開放透明」之精神,提供以民為本的全方位服務,依「勞動部服務躍
    升實施計畫」(以下稱本部服務躍升實施計畫),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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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署所屬各機關(構)及署內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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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評獎與獎勵方式如下:
(一)評獎類別及對象
      為落實本部服務躍升實施計畫,並獎勵績效卓越之機關(構)及署
      內各單位,藉以樹立標竿學習楷模,擴散優質服務效益,帶動服務
      躍升。以下就業務屬性及服務目標分為兩類評獎:
      1.整體服務類:指日常業務直接、高頻率接觸民眾提供服務之機關
        (構)。針對機關於基礎服務、服務遞送、服務量能、服務評價
        及開放創新等面向展現之績效進行評獎。包括:本署所屬各分署
        及就業中心、職業訓練場、本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及本署技能
        檢定中心。
      2.專案規劃類:指掌握社經發展趨勢,發掘關鍵公共問題,或就機
        關服務問題,規劃專案推動執行,據以務實解決。針對機關規劃
        專案之問題分析、規劃內容、推動成效及開放創新等面向進行評
        獎。包括:本署所屬各機關(構)及署內各單位。
      3.業務屬性及服務目標涉兩類別者,請擇一參獎。
(二)評獎作業程序
      1.推薦參獎
     (1)推薦方式
        甲、本署所屬各就業中心、職業訓練場由分署統一推薦參獎,各
            分署、技能檢定中心及署內各單位則逕送本署綜合規劃組參
            獎。
        乙、「整體服務類」評獎類別,請各分署就所轄就業中心及職業
            訓練場至少擇一優良單位提報參獎。
        丙、本署所屬各機關(構)及署內各單位應依本部服務躍升實施
            計畫所定格式,填具推薦參獎名單併同參獎資料,於每年度
            六月十五日前函送本署綜合規劃組。
     (2)參獎應備資料
        甲、依本部服務躍升實施計畫所訂格式,提出「整體服務類」或
            「專案規劃類」參獎申請書一式十二份及電子檔一份。
        乙、參加「整體服務類」者,應提出年度(一月至五月)之服務
            成果與績效,經評審送本部參獎者,應於送本部參獎前更新
            年度服務成果與績效(一月至六月);參加「專案規劃類」
            者,應提出專案執行期間(專案至早應自前二年度一月一日
            起執行迄今)之成果與績效。如因特殊狀況無法及時提供,
            請於參獎申請書載明資料統計期間,俾供評審時查核。
     (3)參獎限制
        甲、經本署評獎連續三年獲前六名者,次屆不得參加本署評獎。
        乙、國家發展委員會近三年「政府服務(品質)獎」獲獎之第一
            線服務機關,不得參加本署「整體服務類」評獎。
      2.評審方式
     (1)本署於每年度六月底前辦理本署暨所屬各機關(構)「政府服
          務獎」評審會議,並依評審結果彙整推薦前六名「整體服務類
          」績優單位及前二名「專案規劃類」績優單位至本部參獎。
     (2)本署組成服務績優獎評審小組負責審查,小組成員包括:
        甲、召集人:由署長指派。
        乙、評審委員:由本署綜規組、訓練組、就服組、身特組、職能
            組、管理組、創新中心及事務中心簡任人員擔任。
     (3)評審方式:審查採序位法,委員就評審項目審視參獎單位提送
          之「參獎申請書」內容,序位相同者,再行綜合評選,以序位
          合計值最低者依序排名。
     (4)基於公平性及利益迴避原則,評審小組成員如遇所屬單位提案
          ,應行迴避不參與該提案類別之審查。
(三)評審標準
      1.整體服務類:計有基礎服務、服務遞送、服務量能、服務評價等
        四項個別評核構面,及開放創新一項整體評核構面。
      2.專案規劃類:計有問題分析、規劃內容及推動成效等三項個別評
        核構面,及開放創新一項整體評核構面。
      3.整體服務類及專案規劃類之評分說明如附件一、二。
      4.本署暨所屬各機關(構)「勞動部服務績優獎」評審會議序位表
        如附件三。
(四)本署所屬各機關(構)及署內各單位報送本署參獎及召開評審會議
      之作業項目及時程,配合本部服務躍升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五)獎勵方式
      1.本署推薦「整體服務類」及「專案規劃類」績優單位,未獲本部
        評獎前三名者,推動政府服務業務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最高敘
        獎總額記功一次。
      2.本署推薦「整體服務類」及「專案規劃類」績優單位,獲本部評
        獎前三名參加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服務獎」評獎獲獎者,推動
        政府服務業務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相關規定,記大功一次;其他有功人員、主管(上級)機關輔
        導有功人員及協辦機關相關人員,最高敘獎總額記功二次。未獲
        獎者,對於辛勞得力人員,最高敘獎總額記功二次。
      3.基於同一事由不重複獎勵原則,經本部推薦參加國家發展委員會
        「政府服務獎」評獎者,於國家發展委員會評審結果確定後辦理
        敘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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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本部服務躍升實施計畫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