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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公布職業安全衛生優良案件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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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鼓勵業主、事業單位、主辦機關、專
    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維護工作者安全,並建立職業安全
    衛生優良案件之資訊公開機制,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
    事務之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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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職業安全衛生優良案件,指下列績優案件或良好案件:
(一)績優案件:
      1.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之企業獎項。
      2.優良單位五星獎。
      3.公共工程金安獎。
      4.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規定選拔之得獎
        名單。
(二)良好案件:經勞動檢查機構認定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良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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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得將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之企業獎項、優良單位五星獎、公共工
    程金安獎及依前點第一款第四目規定選拔之得獎名單,建置為職業安
    全衛生績優案件,並於辦理表揚後公布。
    前項公布之資訊內容如下:
(一)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如附表一):
      1.獲獎年度。
      2.獎項名稱。
      3.企業名稱。
(二)優良單位五星獎(如附表二):
      1.獲獎年度。
      2.事業單位名稱。
(三)公共工程金安獎(如附表三):
      1.獲獎年度。
      2.工程名稱。
      3.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名稱。
      4.專案管理廠商。
      5.監造單位。
      6.施工廠商。
      7.獎項名稱。
(四)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規定選拔之得獎名
      單(如附表四):
      1.表揚年度。
      2.事業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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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勞動檢查機構對於轄區內已完工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六款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營造工程,施工期間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
    ,得認定為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良好案件,認定原則如下:
(一)經勞動檢查機構確認,未發生死亡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之職業災
      害(含所有工作者)。
(二)未經勞動檢查機構處停工處分。
(三)未經勞動檢查機構處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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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勞動檢查機構認定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良好之營造工程案件
    ,每年應先由各勞動檢查機構完成審查,確認公布資訊之正確無訛後
    ,再由其依附表五格式,於本部建置之網頁公布內容如下(如為自然
    人,不公布其姓名):
(一)公布年度。
(二)工程名稱。
(三)地址。
(四)業主名稱。
(五)事業單位名稱。
(六)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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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依第三點公布之資訊,應定期更新、維護及移除;依前點公布之
    資訊,各勞動檢查機構應定期審查後,並定期更新、維護及移除。
    前項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更新、移除之:
(一)績優案件依其選拔要點規定,經撤銷得獎資格或取消獎勵。
(二)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經查證屬
      實。
(三)其他特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