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型式驗證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一)驗證機構應依產品之型式及製造技術能力分別實施產品設計及製造
階段之符合性評鑑,進行相關審查、檢測及評估作業。但為單品經
檢測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型式驗證實施標準,且經中央主管機
關同意者,得免實施產品設計及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
(二)驗證機構審查報驗義務人檢附之書件資料,對於內容疏漏、錯誤或
不全者,應以書面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退回
其申請。
(三)書件資料審查符合者,實施產品設計階段之符合性評鑑;不符合者
,應以書面說明不合格理由,復知報驗義務人。
(四)產品設計階段之評鑑符合者,實施產品製造階段之型式符合性評鑑
;不符合者,應以書面說明不合格理由,復知報驗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