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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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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積極推動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業務,提供相關協助措施,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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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機關: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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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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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範圍為下列各款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相關業務:
(一)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二)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三)職業輔導評量。
(四)職務再設計。
(五)復工交通協助。
(六)業務推廣、宣導、課程、研習及相關活動事宜。
(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相關事項。
    地方政府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
    建補助辦法及其相關規定或其他政府機關(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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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基準:
(一)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依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經費補助基準表(如
      附件一)辦理。
(二)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依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經費補助基準表(如
      附件二)辦理。
(三)職業輔導評量:依職業輔導評量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三)辦理
      。
(四)職務再設計:依職務再設計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四)辦理。
(五)復工交通協助:依復工交通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五)辦理。
(六)前點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業務:依實施計畫所提內容進行審查。
(七)地方政府行政作業費:以第一款至第五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十為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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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作業及應備文件:
(一)地方政府向本署提出申請補助。
(二)本署受理申請補助及地方政府執行計畫之期間,由本署通知地方政
      府依期限辦理。
(三)地方政府應於本署通知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各乙份(以
      A4  紙張直式橫寫,編排頁碼,左邊裝訂)向本署提出申請:
      1.計畫申請表(如附件六)。
      2.計畫資料電子檔(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並得以磁碟
        片、光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
      3.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四)申請第四點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項目者,除檢具前款所定文件外,
      另應附實施計畫書及其電子檔(如附件七)。
(五)申請文件未備齊,經本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整
      者,本署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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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
(一)本署受理計畫申請後,依下列審查原則及相關規定審查,必要時,
      得邀集計畫相關領域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邀請地方政府補充說明
      :
      1.本署年度預算額度內。
      2.符合本要點目標及範圍。
      3.計畫之需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妥適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等
        。
      4.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經費需求、財務狀況。
      5.其他與本要點推動目標相關之參考指標。
(二)經審查通過之地方政府,應於本署審查核定函指定之期限內,依核
      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審查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
      列之修正及調整,並檢送修正計畫(含電子檔)函報本署。
(三)本署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酌減或停止補助。
(四)經本署通知限期補充說明而未說明或未依本署審查意見修正者,得
      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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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政府經費編列:
(一)應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
      定所定經費編列標準,覈實編列所需經費。
(二)不得編列下列項目:
      1.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無關之事項。
      2.購置設備總價超過計畫金額十分之一或逾新臺幣(以下同)十萬
        元以上之財產。
      3.屬地方政府財產之維護、修繕等事項。但依本要點補助購置之財
        產設備,不在此限。
      4.地方政府自行聘僱之人力。但為辦理短期活動支應外部工作人員
        工作費用,不在此限。
      5.出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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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撥款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一)經費核撥流程:
      1.核定經費為一百萬元以下之計畫,地方政府得向本署申請一次撥
        付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
      2.核定經費超過一百萬元之計畫,分二期執行,各撥付百分之五十
        為原則,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者,敘明理由經本署同意,得不
        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地方政府應檢送文件:
      1.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一期款:經費請撥表及第一期款收據。
      2.前款第二目第二期款:期中報告書、執行經費明細表、經費請撥
        表及第二期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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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方政府執行補助經費及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部訂頒之「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之經
      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覈實辦理。
(二)經費執行涉及宣導事宜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經費執行涉及採購事項者,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實施計畫係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補助者,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五)按核定計畫(含實施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因有特殊情況,致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
      要,而有變更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之必要時,應詳述理由,
      並報經本署同意後辦理。
(六)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原始憑證,作為審計單位稽核之用。
(七)辦理經費結報時,提送全案期末報告書(包含計畫辦理情形、督導
      、查核、檢討及建議等)及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表。
(八)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依本署通知之期限內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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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業務督導、查核及獎勵:
  (一)業務督導:
        1.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期中報告書或結報相關資料、執行成
          果績效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本署得酌減或取
          消補助。
        2.本署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督導訪視發現未依計畫執行
          或執行情形不佳者,得通知受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並作
          為以後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3.經本署通知受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而未改善、未依限說明
          或說明後仍未獲同意者,本署得限期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
          費,並得依情節輕重酌減或取消補助。
  (二)業務查核:
        1.本署對於申請補助之計畫,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查核發
          現有經費執行疑義者,本署得通知受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
          ,經通知限期說明及檢討改善而未改善、未依限說明或說明後
          仍未獲同意者,本署得限期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並得
          依情節輕重酌減或取消補助。
        2.受補助單位經本署查有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藉故拒絕或推諉
          實地查證或查核、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本署得
          限期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酌減或取消當
          年度補助,或酌減或取消次一年度之計畫經費。
  (三)獎勵方式:執行成果優良之受補助單位,由本署行文受補助單位
        針對執行本要點有功之人員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