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及公告等相關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推動事項。
2.本計畫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3.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之複審作業。
4.服務模式、整體績效指標及各項計畫評量標準之訂定事項。
5.推動小組成立、任務規劃及會議召開等相關事宜。
6.其他與本計畫規劃、推動、督導等相關未盡事宜。
(三)勞發署各分署
1.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之受理及初審事項。
2.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執行之輔導事項,並依勞發署所定服務
流程、績效指標及各項計畫評量標準,協調直轄市政府因地制宜
訂定合適之績效目標值。
3.不定期辦理輔導協助及督導事宜,以提高直轄市政府執行效益。
4.本計畫執行所需經費之編列、經費之核撥(銷)等事項。
(四)直轄市政府
1.本計畫所定委辦事項之辦理。
2.配合勞發署及勞發署各分署辦理督導評核及輔導訪視,並提供相
關資料。
3.依計畫核定之內容及時程辦理請款及核銷作業,並於年度結束後
一個月內,函報辦理之年度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