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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汛期及颱風季節期間之施工安全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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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鄰水作業:
    在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者,應訂定緊急應變措施
    ,內容包含:
    1.通報系統: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
      絡人員等。選任專責警戒人員,隨時與河川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連
      絡,了解降雨量並監視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如有危險應即通知
      作業勞工迅即撤離,並視情況展開救援。(另提供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水土保持局 103  年 6  月 5  日水保防字第 1031871695 號函
      之土石流警戒相關訊息之接收資訊供參,如附件)
    2.撤離程序及救援程序:準備救生衣、救生圈及動力救生船等設施以
      備救援,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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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邊坡作業:
    颱風過後,山區道路修復、邊坡擋土及開挖等作業,若有土石滾落、
    崩塌之危害,施工安全應注意下列事項:
    1.施工前應使邊坡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
      設置擋土支撐等。
    2.挖土機等營建機械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嚴禁勞工進入操作半徑
      範圍內,挖土機及運土車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避免
      勞工被撞擊之危害。
    3.挖土機及運土車作業時有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應規劃行駛路徑
      並以鋪設鋼板等方式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翻倒、翻落。
    4.從事土砂、岩石等之露天開挖,應注意設置擋土支撐或確認土砂、
      岩石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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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屋頂作業:
    颱風過後,易造成建築物屋頂破損或漏水等情形,每年因屋頂修繕造
    成墜落災害案件多,應嚴防屋頂作業墜落災害,施工安全應注意下列
    事項:
    1.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屬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
      時,上述專人應接受屋頂作業主管教育訓練。
    2.於斜度大於 34 度(高底比為 2:3) 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
      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 40 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
      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
    3.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
      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
      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4.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
      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5.對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安全上下之設
      備。
    6.對於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
      有墜落危險時,應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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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造工地復工前之重點檢查事項:
    1.實施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之安全檢查,確認基礎未沈陷、架材未損傷
      、施工架之壁連座、工作台、護欄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
      崩塌及墜落之虞方可施工。
    2.實施擋土支撐之安全檢查,確認擋土支撐未變形、土方未淘空及連
      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3.實施模板支撐架之安全檢查,確認基礎未沈陷、架材未損傷及連接
      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