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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改善製程安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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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推動製程安全管理之
    事業單位強化製程安全評估,落實製程安全自主管理,採部分經費補
    助方式,協助其提升製程設施安全性,以建構安全之工作環境,促進
    國人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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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之事業單位: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下列行業別及其小類或細
      類行業之一:
      1.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2.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造業。
      3.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4.橡膠製品製造業。
      5.塑膠製品製造業。
      6.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7.化學原材料及其製品批發業。
      8.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
      9.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10.金屬製品製造業。
     11.基本金屬製造業。
     12.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13.用水供應業。
(二)未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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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受委託機構,指本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本要點規定之
    受理補助申請及初審核轉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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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辦理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之審查及補助金額之核定,本署得組成製程
    安全改善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指派;另由本署邀請具
    製程安全、機械、化工、工業安全衛生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
    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五人至七人擔任委員。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
    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審查小組於審查補助申請案時,視需要得至現場查驗,申請補助之事
    業單位應配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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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經費補助範圍與用途如下:
(一)補助範圍應為下列場所之一:
      1.符合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工作場所。
      2.非上開工作場所但符合高放熱反應之高風險工作場所,如硝化、
        氧化、鹵化、有機金屬化、偶氮化、氫化、裂解/熱分解、聚合
        、磺化、縮合等。
      3.其他經本要點審查小組認定之高風險製程。
(二)補助用途:
      1.設置全新生產線或汰換部分生產線:指經由汰換既有生產線百分
        之八十以上數量之主要製程生產設備或設置全新生產線,其應設
        有符合 IEC 61511-3  分析方法評估後之安全連鎖或適當削減系
        統,且須包含附表一所列,至少二種以上之主要製程生產設施。
      2.既有設施製程安全改善:指增設或汰換廠內既有設施或系統,以
        改善工作環境之製程安全,其改善設施或系統應符合附表二所列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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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設置全新生產線或汰換部分生產線: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
      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不得超過申請案總費用百分之四十;同一事業
      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既有設施製程安全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
      每件設施補助不得超過其購入費用百分之四十;同一事業單位每年
      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事業單位應備具計畫書,就前項各款補助項目,擇一提出申請。
    申請設置全新或汰換部分生產線補助者,以二年為限,且同一生產線
    於補助年度後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既有設施製程安全改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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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委託機構受理事業單位申請之年度及期間如下:
(一)一百零九年度:本要點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
(二)一百一十年度: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
      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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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案依受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
    憑,惟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予以補助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
(二)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中小企業。
(三)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
      及附表二規定數量。
(四)未曾接受本署改善補助。
    本補助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九年度或一百一十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
    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
    行者,終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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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七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改善製程安全設施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事業單位改善製程安全設施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二)。
(三)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四)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五)製程改善前後之勞保投保人數證明。
(六)切結書(格式三)。
(七)廠區平面圖及設施位置圖。
(八)領據(格式四)。
(九)各項改善經費總額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
      (格式五),並由相關人員核章。
(十)改善前設施應由申請單位依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
      組成之評估小組,參考 IEC 61511-3  規定,以危害與可操作性分
      析與保護層分析、故障樹分析與事件樹分析、失誤模式與影響分析
      、風險圖或其他同等效力之分析技術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出具製
      程安全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安全連鎖安全完整性等級、削減系統
      或設施(管線)等改善或需求分析。
(十一)改善後設施亦需依前開規定,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出具製程安
        全評估報告。
(十二)新增或改善前後之設施照片。
(十三)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六)。
(十四)補助成果報告(格式七)。
(十五)人力進用與推動製程安全管理承諾書(格式八)。
(十六)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九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於本要點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
    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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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
    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補助
    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告表,
    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及彙附
    相關文件資料報審查小組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
    自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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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案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經初審
      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
      ,於每月月底前列冊轉送本署,由本署通知申請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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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者相關資料,受領補助
      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
      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應予繳回,本署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
      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其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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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之事業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