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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9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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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
    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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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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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僑光科技大學、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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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日期:108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一)至 9  月 20 日(星期五
    )(主要日程如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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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賽場地
(一)第一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
      電話:(04)23592181  轉 1277
(二)第二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學苑
      地址: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 588  號
      電話:(04)7771678 轉 28
(三)第三競賽場:僑光科技大學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僑光路 100  號
      電話:(04)27016855  轉 6523
(四)第四競賽場: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地址: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 198  號
      電話:(07)6254141 轉 97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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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職類
(一)綜合機械、模具、集體創作、機電整合、CAD 機械設計製圖、CNC
      車床、CNC 銑床、冷作(金屬結構製作)、資訊技術(軟體設計)
      、銲接、外觀模型創作、建築舖面、汽車板金(打型板金)、板金
      、配管與暖氣、電子(工業電子)、網頁設計、電氣裝配(室內配
      線)、工業控制(工業配線)、砌磚、油漆裝潢(漆作)、石膏技
      術與乾牆系統(粉刷)、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銀細工、花
      藝、美髮(男女美髮)、美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汽車技術、
      西餐烹飪、餐飲服務、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空調、資訊與網
      路技術、平面設計技術、麵包製作、工業機械修護、飛機修護、健
      康照顧、機器人、中餐烹飪、國服、鑄造及應用電子(視聽電子)
      等 47 職類。
(二)板金、中餐烹飪、國服、鑄造及應用電子(視聽電子)等 5  職類
      非屬國際技能競賽職類,其中應用電子(視聽電子)職類預計於
      109 年停辦。
(三)108 年將評估開辦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如電訊布建、
      旅館服務、3D  數位遊戲藝術、雲端計算、網路安全等職類),其
      辦理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四)配合國際技能競賽,本屆預計舉辦青少年組綜合機械、電氣裝配、
      美髮及餐飲服務等 4  職類表演賽,其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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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詳見第十四點)及全國技能競賽等二階段方式,
      先行於北、中、南 3  區舉辦分區技能競賽,再推薦優勝選手參加
      全國技能競賽。
(二)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
      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三)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展方
      向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四)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工
      、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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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限民國 87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集體創作、機電整合及飛機修護等 3  職類選手限民
    國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  名晉級全
      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參
      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
      ,逾 10 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不
      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但有 2  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2 個
      職類各推薦前 2  名;3 個職類各推薦前 1  名。
(三)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技能
      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四)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技能
      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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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報名作業
(一)推薦分區賽優勝選手: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應於 108  年 5
      月 17 日前,將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名冊報送主辦單位。
(二)推薦技藝競賽優勝選手: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由技藝競賽各類科承辦學校
      繕造名冊報送主辦單位,據以寄發報名通知,意願參賽者應於 108
      年 4  月 22 日至 4  月 26 日前完成網路報名作業。
(三)其他事項:
      1.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變更,若
        其中任 1  人無法參賽者,該組以棄權論。
      2.單一職類參賽人數為 3  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參賽
        人數 2  人(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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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競賽規則: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
    競賽規則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
    之規範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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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如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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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報到與膳宿交通
  (一)報到時間及地點:108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至
        上午 10 時 30 分於大會指定地點報到,逾時取消參賽資格。
  (二)膳食:競賽期間由大會供應午餐。
  (三)住宿
        1.由選手自理。
        2.競賽期間自報到日至競賽第 3  天晚上,提名單位距離競賽場
          逾 60 公里以上之選手,得檢具住宿發票(收據)申請補貼住
          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貼新臺幣 400  元,不足 400  元者核
          實支付。若因競賽提前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報到者,得補助
          前 1  日住宿費用。
        3.大會將於賽前公布特約飯店(旅館)資訊,提供訂房參考。
  (四)交通
        1.108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0 時於高鐵台
          中站備有專車接送選手至各競賽場。9 月 20 日(星期五)頒
          獎暨閉幕典禮後,亦備專車送至高鐵台中站。
        2.競賽期間住宿大會特約飯店(旅館)者,提供住宿地點往返競
          賽場之交通車接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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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勵
  (一)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佳作以參賽
        人數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
        限)。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二)獎勵方式如下: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得
        前 3  名選手,自獲獎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
        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全
        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選手,自及格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
        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
        術科測試證明。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
        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
        定辦理。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主辦單位公告之
        。未公告表列者,不得申請免術科測試。另申請免術科測試者,
        必須先符合技能檢定各職類及級別之報檢資格。
  (四)優勝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育部訂頒之「中等
        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高級中等
        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專科學校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如附件 4)及招
        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五)舉行表演賽之職類,獎金比照前項標準減半發給,其餘獎勵與正
        式競賽職類相同。
  (六)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勵
        ,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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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區技能競賽相關規定
  (一)競賽日期:108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三)報到、熟悉場地及競
        賽,25  日(星期四)競賽及評分,26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30 分公告英雄榜。
  (二)各分區技能競賽於 108  年 1  月 7  日至 1  月 15 日受理網
        路報名,每 1  人報名費新臺幣 400  元整。
  (三)分區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
          江縣等 8  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竹
          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 7
          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義
          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7
          縣市。
  (四)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及訓練機構
        等提名者,得報名參加:
        1.參賽選手應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每 1  提名單位針對每
          1 職類以推薦 4  人(組)為限。高級職業學校設有進修部者
          ,每職類得增額提名進修部相關科系學生 1  人。
        2.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造園景觀及機器人等團隊組合之職類,
          得由同一分區賽範圍內之多提名單位共同組合報名。
        3.參賽選手具學籍者,除下列情形外,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
          。
       (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作
            單位,得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勞保
            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
            ,得依投保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等擔任提名單位,須
            提供分署審核通過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
       (3)進修部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得由其服務單位擔任提名單位
            ,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險)投保證明。
       (4)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得列培訓單位。
        4.各分區技能競賽單一職類報名人數未達 6  人(組)時,得經
          徵詢合併至報名已達 6  人(組)之其他分區,若 3  區皆未
          達 6  人(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五)獎勵
        1.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
          時,優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獎勵(無條件進位)。
          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 1  至 5  名
          後之名額為限)。
        2.獎勵方式如下: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1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5  千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3  千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六)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優勝及佳作,
        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七)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執行
        競賽規則,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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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事項
  (一)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因畢業、離職或加強訓練等因素,而有增列培
        訓單位需求者,得於 108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五)前向主辦
        單位申請增列為共同培訓單位。
  (二)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得
        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三)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
        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獲得前 5  名及佳作等
        成績之選手,頒發獎狀予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指導老師。
  (四)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獎金之權利。
        但經承辦單位同意請假者,其獎金、獎狀及獎牌等,賽後應由本
        人於規定期限內向承辦單位領取。
  (五)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承辦單位於競賽前提供參賽
        切結書,請選手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切結書,逾期視同棄權。選手
        既已確認參賽,無正當理由卻未參賽者,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1.提名單位於次屆競賽時,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提名單位推薦該
          職類選手參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
          能競賽。
        2.選手預知屆時無法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 2  週前(即 108
          年 9  月 2  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以書面請假。請假
          者視同放棄該次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3.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不
          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住院、
          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
  (六)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 3  小時內,由選手本人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
        理。
  (七)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
        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或主辦單位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或主辦單位以書面答覆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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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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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