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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資會議機制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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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勞資會議機制,促使事業單位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勞動部(以
    下簡稱本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及科技部所屬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依勞資會議實施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推動勞資會議相關計畫,以強化事業單位依
    法舉辦勞資會議,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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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四)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五)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六)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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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機關辦理下列活動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一)勞資會議說明相關活動。
(二)勞資會議入廠輔導活動。
(三)其他經本部審核同意之推動勞資會議相關活動。
    前項所定活動內容,限於與勞資會議相關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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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
(一)計畫目的。
(二)計畫執行時間及場次。
(三)參加對象及人次。
(四)執行方式。
(五)經費預算。
(六)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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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於每年度二月底前,函請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行政機關應於
    文到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報實施計畫函送本部;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但敘明理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部依據下列項目,核定補助對象所申請之實施計畫及金額:
(一)依本要點規定所送實施計畫書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二)申請年度前一年,配合本部執行推動勞資會議情形及參與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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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依行政院訂頒「講座鐘點費支給表」編列:
      1.外聘國內專家學者:每節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2.外聘與主辦機關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人員或本部所屬之機關(構)
        (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等)人員:每節最高一千五百元
        。
      3.內聘主辦機關或本部人員:每節最高一千元。
      4.綜合座談費採以講師鐘點費標準編列,機關人員不得請領綜合座
        談費用。
(二)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
(三)場地費:
      1.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時,應於經費概算表中敘明。
      2.辦理半日活動:參加人數未達八十人最高補助場地費三千元;參
        加人數八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二十人最高補助場地費五千元;參加
        人數一百二十人以上最高補助場地費八千元。
      3.辦理整日活動:參加人數未達八十人最高補助場地費六千元;參
        加人數八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二十人最高補助場地費一萬元;參加
        人數一百二十人以上最高補助場地費一萬六千元。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五)資料印製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每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人。
(六)餐費:供應一餐者,每人最高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最高
      二百五十元,每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人。
(七)郵電費:每場最高二千元。
(八)講師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二千元(僅限離島及偏遠地區,並於經
      費概算表中敘明。)。
(九)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及講師住宿費
      )總和百分之五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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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經費撥付及核銷原則如下:
(一)經費撥付及核銷時程:
      1.計畫經費未達五十萬元者,採一次性核撥核銷方式辦理,於計畫
        所列活動開始三十日前向本部申請核撥經費,並於活動或計畫結
        束後三十日內核銷完竣;活動或計畫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後
        結束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核銷完竣。
      2.計畫經費五十萬元以上者,分二期辦理核撥核銷:
     (1)第一期款為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於計畫所列活動開始三十日
          前向本部申請核撥經費,第一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核銷經費,並
          辦理第二期款經費核撥。
     (2)第二期經費應於活動或計畫結束後三十內核銷完竣;活動或計
          畫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後結束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
          核銷完竣。
(二)經費撥付及核銷應備文件、資料:
      1.申請經費撥付:本部核定公文影本、領據及帳戶資料。
      2.核銷:本部核定公文影本、成果報告表(附件二)及經費支用報
        告表(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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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原核定計畫有特殊情形致須變更計畫內容者,受補助之行政機關應於
    原核定辦理日期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其變更以二
    次為限。但遇特殊情形、不可抗力或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原核定
    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之行政機關因故無法辦理活動者,至遲應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
    日前通知本部。活動辦理日期為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之後者,應於確
    定計畫無法執行之七日內通知本部。
    受補助之行政機關未依前項規定通知者,列為次一年度核定其實施計
    畫及金額之審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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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之行政機關應將本要點之補助款存入專為接受就業安定基金補
    助計畫而設立之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
    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並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前辦理經費核銷作業,孳息及賸餘經費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部就業安
    定基金專戶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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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為查核本要點之執行情形,得辦理實地查核,受補助之行政機關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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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之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於次一年
      度不予補助:
  (一)偽造、變造或虛報不實等情形。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實地查核。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本要點之規定。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本部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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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補助之發給或停
      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或有不可歸責之
      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要點之補助時,本部得停止補助或自始不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