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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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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鼓勵國人學習技術,提高國家技能水準。
(二)增進業界聯誼與技術交流。
(三)配合台北國際烘焙暨設備展,擴大於公開展覽場舉辦麵包製作技能
      競賽,期以加強宣導競賽活動,展現職場達人技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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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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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競賽日期:108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至 16 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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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地點:台北南港展覽館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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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賽職類:麵包製作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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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方式:
(一)採 2  人 1  組,2 階段方式進行:
      1.第 1  階段(初賽):3 月 2  日進行初賽,擇優錄取 5  組。
      3.第 2  階段(決賽):3 月 15 至 16 日進行決賽,產生優勝第
        1 至 5  名。
(二)選手於競賽時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比
      賽。
(三)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得以
      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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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工作或訓練年
      資累計 3  年以上(截至 108  年 2  月 14 日止),經由提名單
      位推薦得報名參加。
(二)提名單位以選手服務(訓練)之機關(構)、團體、學校、公司、
      行號(商號)及職業訓練機構等具法人資格者為限,相關規定如下
      :
      1.推薦選手參加競賽之提名單位,每 1  單位每 1  職類限推薦 1
        組。
      2.機關(構)、團體、公司、行號(商號)及廠商提名者,須加附
        提名單位投加之勞保證明資料(個人勞保明細表影印本),或漁
        民、農民、軍人保險卡影印本。若為受僱於僱用勞工 4  人以下
        公司、行號之員工,投保於職業工會者,須由服務單位出具服務
        證明,並檢附職業工會之投保證明作為佐證資料。另參加公保者
        ,檢附公務人員服務證明影本。以上證明所載之工作年資須累計
        達 3  年以上。
      3.各級學校內部系所或附設機構應以學校名義提名,不得由內部單
        位擔任提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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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採用網路報名,自 108  年 1  月 30 日(星期三)上
      午 9  時起至 108  年 2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
      報名網址:https://www.wdasec.gov.tw/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首頁/最新消息)。報名人數未達 6  組者,得延長報
      名時間 1  週,仍未達 6  組者,則停辦該職類競賽。
(二)報名方式:
      1.提名單位或報名人,應於報名網址畫面,登錄參賽基本資料,包
        含比照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上傳最近 2  年內所拍攝彩色
        、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相片(2MB 以內,
        解析度 300  至 600DPI 之 JPG  檔)。
      2.登錄完成後,務必列印網路報名表,加蓋提名單位印信(章戳)
        ,並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檢附相關佐證文件影本(個人勞保明細表、農民、軍人保險卡或
        公務人員服務證明影本),裝入 A4 信封袋,並將「郵寄報名資
        料用信封封面」貼於信封袋上。報名表及上開文件請於 108  年
        2 月 15 日(星期五)前(含當日),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競賽科」。
(三)未依規定於上述期限內寄出報名資料(以郵戳為憑),網路報名視
      為無效,並予註銷報名資格。
(四)報名表件經承辦單位審核後,資料不齊全或不符資格者,不予受理
      ,並由主辦單位通知提名單位或參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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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競賽規則:依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規定,選手於競賽期
    間應遵守競賽規則及選手須知等規定,違反者,依大會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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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膳宿及交通:
(一)膳食:競賽期間由主辦單位供應午餐便當。
(二)住宿:
      選手之服務單位或住居所距離競賽場 60 公里以上者,由大會補助
      住宿一日,每人最高新臺幣 800  元整。
(三)交通:由選手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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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勵:
  (一)每一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獎勵如下:(成績不及格者,不
        列名次,亦不獎勵)。
        1.第 1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獎座 1  座、獎狀 1
          幀。
        2.第 2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獎座 1  座、獎狀 1
          幀。
        3.第 3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獎座 1  座、獎狀 1
          幀。
        4.第 4  名:獎狀 1  幀。
        5.第 5  名:獎狀 1  幀。
  (二)依據「鼓勵單位或個人贊助技能競賽實施要點」對技能競賽熱心
        贊助經費、材料、設備、選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會之單位或個人
        ,由主辦單位獎勵之。
  (三)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賽成績前 5  名,主辦單位頒給其提名單
        位及指導老師獎狀 1  幀。
  (四)每職類於競賽結束及評分後,立即公告英雄榜並舉行頒獎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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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事項:
  (一)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經查證屬實後,取消其名次,並按成績
        依序遞補。
  (二)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布後 3  小時內,由選手本人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
        心)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三)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
        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技術爭議
        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以書面答覆申請人。
  (四)本競賽之技能範圍有別於技能檢定,不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
        證辦法之免術科測試之規定。
  (五)選手報名時填寫電子信箱,即可訂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電子報及參加「技能競賽充電讚」社群網站,收取競賽各
        項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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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編列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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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