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
一、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單一
    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時數累計二百十六小
      時以上,或修畢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學分以上之證明。但中華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後相關訓練或課程應包含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基礎經絡理論。
      4.傳統整復推拿基本常用手法。
      5.傳統整復推拿全身調理手法。
      6.刮痧與拔罐調理。
      7.傳統整復推拿從業實務(含顧客服務)。
(二)從事現場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取得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
      員相關訓練時數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或修畢相關課程累計四學分
      以上之證明。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後相關訓練或
      課程應包含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基礎經絡理論。
(三)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現場工作經驗三
      年以上,且取得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時數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或
      修畢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教育一學分以上之證明。
(四)領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
(五)前一年度報檢本職類,經審查符合申請檢定資格。
    前項學分數與訓練時數得相互採計,一學分等同訓練時數十八小時。
2
二、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學校、團體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
      關法令訓練。
(二)曾經接受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團體,經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
      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
(四)中央主管機關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核准單位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
      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
(五)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
      員正式教育或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六)其他曾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
      術員相關訓練。
3
三、第一點從事現場工作經驗、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提送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技能檢定申請資格審議小組進
    行審查: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前,從事現場工作之單位非
      登記於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業,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
      定者。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前,加入國術會、國武術會
      、國術損傷等協會,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定者。
(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中醫診所之推
      拿人員,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定者。
(四)取得之訓練時數或修畢學分證明,為前點所定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
      準以外之情形,並難以認定者。
(五)其他有疑義難以認定者。
    前項申請資格審議小組組成人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產業界、學界及題庫命製人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