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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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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三條、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補助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推動勞動志願服務,以強化志工服務知能及服務能量,特訂定本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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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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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內容:
(一)勞動志工服務項目:地方政府運用勞動志工協助辦理下列服務項目
      ,得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
      1.勞工服務中心諮詢輪值服務:依勞工服務中心輔導設置實施要點
        ,提供在職、失業勞工及身心障礙勞工等勞動法令措施之臨櫃及
        電話諮詢,包括:勞資爭議、勞動條件、勞工退休、團體組織、
        教育休閒、福利服務、就業服務等方面之諮詢服務。
      2.勞動事務協助服務:協助地方政府勞工行政單位民眾接待、走動
        式引導、勞資爭議調解、就業輔導、弱勢勞工電話關懷、電話轉
        接、場地租借、場所維護清潔及相關行政資料整理及建檔等工作
        。
      3.弱勢勞工家庭訪視服務:派請勞動志工協助關懷訪視及追蹤遭遇
        職業災害、重大災害、失業、身障等弱勢勞工。
      4.重大天然災害出勤服務:於重大災害後,動員當地勞動志工進行
        災區服務台或安置據點輪值服務、物資整理、搬運發放、災區勞
        工訪視或相關津貼申請之協助。
      5.其他支援勞動法令宣導、研習訓練及休閒活動等勞動事務相關活
        動。
(二)補助項目:
      1.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之費用:辦理勞動志工特殊或成長訓練,
        以利勞動志工持續吸收最新法令及行政措施資訊,培育優質勞動
        志工。
      2.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之費用:配合本部勞動政策,
        辦理全國勞動志願服務團隊幹部研習、座談會,或針對專案服務
        辦理聯繫會報,加強溝通相關知能及團隊間觀摩交流。
      3.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之費用:對於所轄勞動志工辦理意外事故
        保險,保障勞動志工輪值服務時及往來途中之人身安全。
      4.志工誤餐費或交通津貼之費用:針對勞動志工提供勞工服務中心
        輪值服務或協助勞工家庭訪視服務者,給予誤餐費或交通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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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1.教育訓練課程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課程,
        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辦理二日者,至
        少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課程,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十萬元。
      2.教育訓練內容以本部編訂之「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分級表
        」為原則(附件一)。其與前一年度教育訓練課程內容相同者,
        不得超過全部課程時數之四分之一。
      3.所聘講師應為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具相關實務經驗者。
(二)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辦理二日者,最高補助十萬元。
(三)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每位志工每年至多補助保險費一千元,每
      單位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六萬元為原則,並優先採用共同供應契約。
(四)志工誤餐費或交通津貼:勞動志工提供服務中心諮詢輪值服務或勞
      工家庭訪視服務三小時者,每次支給一百二十元。
(五)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前四款各款之
      補助金額參考地方政府財力級次,最高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
      十,不足經費列為地方政府自籌款:
      1.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
      2.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3.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5.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六)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補助經
      費項目及編列標準:
      1.講師鐘點費:聘請專家學者,國外每節二千四百元,國內每節二
        千元;為本部隸屬機關人員每節一千五百元;內聘每節一千元。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
        者減半支給。
      2.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
        ,不另行支給雜費。
      3.場地租金: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
        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
        洽借場地,標準如下:
     (1)五十人以下每日最高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最高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最高一萬元。
     (4)租用場地時間未達一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4.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5.講義印製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
      6.餐費:午餐及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一百元;早餐(限有住宿
        者)每人最高補助五十元。
      7.茶點費:每人次最高四十元。
      8.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一百萬元。
      9.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差旅費、工作人員
        費及管理費)總和百分之五。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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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間:
(一)申請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郵寄方
      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地方政府應備文,並檢具本
      計畫規定之相關文件,逕向本部提出次一年度經費補助申請。
(二)為使補助款充分利用,有賸餘者,得由本部函請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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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擬具辦理計畫
      書(附件二)、擬聘講師名單及經費概算表(附件五)送本部審核
      ;其內容應包括目的、目前勞動志工服務之現況、志工招募情形、
      訓練需求評估、辦理時間、地點、內容及方式、參加訓練對象及預
      估人數、預期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上年度勞動志願服務成
      效、業務聯絡人資料等。
(二)申請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費,擬具辦理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計畫書
      (附件三)送本部審核;其內容應包括保險人數、保險項目、保險
      金額、保險起迄日、經費、志工服務內容及被保險人名冊等資料。
(三)申請志工誤餐費或交通津貼,擬具志工人員名冊及輪值表、勞工服
      務中心概況表(附件四)及經費概算表(附件六)送本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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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核作業:
    本部依所提計畫資料是否齊備,及依下列各項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審
    核要項包括:
(一)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
(二)計畫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三)計畫可突顯活動之需求性及重要性。
(四)課程內容之豐富性及活動流程之可行性。
(五)講師之適任性。
(六)計畫預期效益。
(七)經費編列運用情形。
(八)過去辦理績效及經費結報情形。
(九)課程時段安排之合理性。
(十)勞動志工服務運作情形。(包含新增人數及創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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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銷作業: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申請
      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於完成採購發包後(無涉及採購發包或屬小
      額採購者,於計畫核定後),且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始得檢送領據
      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支
      用報告表(附件七)、成果報告表(附件八)、活動手冊及照片、
      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併同賸餘款送部辦理核銷。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申請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於完成採購發
      包後(無涉及採購發包或屬小額採購者,於計畫核定後),得檢送
      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另辦理核銷時須檢附經費支用報告
      表(附件七)、保險名冊及保險契約書影本等,併同賸餘款送部辦
      理核銷。
(三)志工誤餐費或交通津貼:申請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依核定金額檢
      送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並於補助經費用罄或執行完畢後
      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七)、勞工服務中心成果報
      告表(附件九)及志工輪值時數統計表,併同賸餘款送部辦理核銷
      。
(四)核銷作業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全部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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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務處理: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件,由本部函覆補助額度據以辦理補助款支用。計
      畫補助額度有勻支情形者,應先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二)核銷時之實際補助額度應在原核定補助額度內,且不得超過第四點
      第五款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規定之最高補助比例。
(三)各補助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宜,至各類服務人員鐘點費
      及酬勞費等涉及個人收入事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但因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有變更原計畫項目
      、執行期間及進度必要者,應詳述理由,報本部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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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及評核:
    本部將不定期針對地方政府辦理勞動志願服務績效實地考評,地方政
    府應建立完整勞動志願服務推動及執行情形檔案備查,考評結果將納
    入往後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考評項目如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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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