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
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增進與大專院校之交流,
    培育安全衛生人才,有助於降低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署受理資格以大專院校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為限,實習前一學期
    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每校最多申請五名為原則。
3
三、薦送學校應於當年四月一日至三十日之間函送推薦學生申請表及實習
    前一學期平均成績證明,向本署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通知報到
    實習。
4
四、本署提供實習單位為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組二名、職業安全組二名、
    職災勞工保護組二名、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五名、中區職業安全衛
    生中心五名及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五名,其受理名額視業務狀況調
    整,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公布本署官網。
5
五、實習期間為當年七月及八月擇五週共二百小時。
6
六、實習學生應於指定日期報到,逾期者視為棄權。
7
七、實習學生應於本署分發之單位實習,不得要求更換單位。
8
八、實習學生應遵守本署各項安全規範及配合輔導人員之指導。
9
九、實習學生不得遲到早退,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請假時數不得列
    入實習時數計算,請假時數逾實習總時數之十分之一(二十小時)者
    終止其實習。
10
十、本署不提供薪資、膳宿、交通工具、文具、保險及電腦配備等用物,
    其應由實習學生自理。
11
十一、實習學生不得將公文書、圖書、軟體、電腦及研究資料攜出署外。
12
十二、實習學生如損壞公物,應照價賠償或由其學校接到本署通知後一個
      月內負責賠償,不得異議。未賠償前,本署停止受理該學校薦送實
      習學生。
13
十三、實習學生知悉公務機密應負有保密之責任。
14
十四、實習學生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本署得立即中止其實習,不得異議
      ,並函知其學校。
15
十五、實習學生於實習結束前,應繳交實習報告(不得少於二千字),其
      實習成績另函知學校。
16
十六、本要點經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