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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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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鼓勵國人學習技術,提高國家技能水準。
(二)增進業界聯誼與技術交流。
(三)配合 108  年臺北資訊月,擴大於公開展覽場舉辦資訊類群技能競
      賽,期以加強宣導競賽活動,展現職場達人技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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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以公開招標方式委請機關、團體或學校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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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競賽日期:108 年 12 月 3  日(星期二)至 8  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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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地點: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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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賽職類:資安實戰攻防、機器人系統整合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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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方式:
(一)資安實戰攻防職類採採單人組競賽,機器人系統整合職類採雙人組
      競賽,若報名人數超過崗位數時,訂於 108  年 11 月 30 日(星
      期六)上午辦理初賽(地點另訂),均採用電腦上機測試,內容包
      含專業知識,實務情境判讀、處理程序,以及解決方案等。擇優錄
      取資安實戰攻防職類職類 12 人、機器人系統整合職類 10 組進入
      決賽。
(二)選手於競賽時採用試題規定之設備、材料及相關設施進行比賽。
(三)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得以任何理
      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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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工作或訓練年
      資累計 3  年以上(截至 108  年 8  月 29 日止),經由提名單
      位推薦報名參加。
(二)提名單位以選手服務(訓練)之機關(構)、團體、學校、公司、
      行號(商號)及職業訓練機構等具法人資格者為限,相關規定如下
      :
      1.推薦選手參加競賽之提名單位,每 1  單位每 1  職類限推薦 1
        人(組)。
      2.工作(訓練)年資證明,可檢附勞保投保資料表(或投保明細)
        、服務(訓練)證明、登載起訖日期之聘書,或其他可證明工作
        (訓練)年資之證明。工作年資為必要年資,不得僅提供訓練年
        資證明,以上證明所登載年資須累計達 3  年以上。
      3.為符合職場達人精神,參賽選手須為在職身分。
      4.各級學校內部系所或附設機構應以學校名義提名,不得由內部單
        位擔任提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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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採用網路報名,自 108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一)上
      午 9  時起至 108  年 8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
      報名網址:https://www.wdasec.gov.tw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
      能檢定中心/首頁/最新消息)。報名人數未達 6  人(組)者,
      得延長報名時間 1  週,仍未達 6  人(組)者,則停辦該職類競
      賽。
(二)報名方式:
      1.提名單位或報名選手,應於報名網址畫面,登錄參賽基本資料,
        包含比照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上傳最近 2  年內所拍攝彩
        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相片(2MB 以內
        ,解析度 300  至 600DPI 之 JPG  檔)。
      2.登錄完成後,務必列印網路報名表,加蓋提名單位印信(章戳)
        ,並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檢附相關佐證文件影本,裝入 A4 信封袋,並將「郵寄報名資料
        用信封封面」貼於信封袋上。報名表及上開文件請於 108  年 8
        月 30 日(星期五)前(含當日),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競賽科」。
(四)未依規定於上述期限內寄出報名資料(以郵戳為憑),網路報名視
      為無效,並予註銷報名資格。
(五)報名表件經承辦單位審核後,資料不齊全或不符資格者,不予受理
      ,並由主辦單位通知提名單位或參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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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競賽規則:依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規定,選手於競賽期
    間應遵守競賽規則及選手須知等規定,違反者,依大會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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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膳宿及交通:
(一)膳食:競賽期間由主辦單位供應午餐便當。
(二)住宿:
      1.由選手自理。
      2.選手之服務單位或住居所距離競賽場 60 公里以上者,由大會補
        助住宿 2  日,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 800  元整。
(三)交通:
      1.由選手自理。
      2.資安實戰攻防職類優勝前 5  名選手於 12 月 8  日(星期日)
        下午 1  時 30 分參加頒獎典禮,選手之服務單位或住居所距離
        競賽場 30 公里以上者,由大會依相關規定補貼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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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勵:
  (一)每一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超過 11 人(含)者,
        另得取佳作數名(佳作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扣
        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獎勵如下:(成績不及格者
        ,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1.第 1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12 萬元,獎座 1  座、獎狀 1
          幀。
        2.第 2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獎座 1  座、獎狀 1
          幀。
        3.第 3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獎座 1  座、獎狀 1
          幀。
        4.第 4、5 名及佳作:獎狀 1  幀。
  (二)依據「鼓勵單位或個人贊助技能競賽實施要點」對技能競賽熱心
        贊助經費、材料、設備、選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會之單位或個人
        ,由主辦單位獎勵之。
  (三)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賽成績前 5  名及佳作,主辦單位頒給其
        提名(培訓)單位及指導老師獎狀 1  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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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事項:
  (一)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經查證屬實後,取消其名次,並按成績
        依序遞補。
  (二)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布後 3  小時內,由選手本人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
        心)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三)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
        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技術爭議
        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以書面答覆申請人。
  (四)本競賽之技能範圍有別於技能檢定,不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
        證辦法之免術科測試之規定。
  (五)選手報名時填寫電子信箱,即可訂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電子報及參加「技能競賽充電讚」社群網站,收取競賽各
        項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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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編列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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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