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基準:
(一)符合第二點補助對象之事業單位委託提供勞工健康服務之特約機構
(以下簡稱特約機構),指派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者,或僱用專
職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者,補助比例依附表二規定。
(二)前款特約或僱用方式之補助,事業單位單次僅限擇一提出申請。同
一年度不同月份分別以特約或僱用方式配置健康服務人員者,依附
表二特約機構派員年度補助金額上限規定。但先以僱用方式配置人
員且補助金額逾該規定者,同一年度後續特約金額不予補助。
(三)補助事業單位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含
相關人員),以每日上、下午各一場次為限。但在偏遠地區及離島
之事業單位,不在此限。至所稱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
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區),或距離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在地七點五公里以上之離島。
(四)依第一款以特約方式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補助之費用包含交通、餐飲等其他費用。
2.臨場服務之時間未符本規則規定。
3.事業單位委託之特約機構於前一年度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勞動檢
查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團體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