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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發布第 4、5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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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雇主辦理健康管理及
    職業病預防等事項,透過補助中小企業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
    稱本規則)規定,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
    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以下簡稱健康服務人員)辦理臨場健
    康服務,以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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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依法辦理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
    ,並為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其依本規則規定應僱用或特約健康服務
    人員,且勞工人數在一百九十九人(每年申請資格審查當月之前一個
    月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以下者。但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
    (含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數)在一百人以
    上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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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期間:
    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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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作業期間:
(一)補助資格申請:補助期間除附表一所定申請作業期間外,均得申請
      。
(二)補助經費申請:作業期間如附表一;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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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基準:
(一)符合第二點補助對象之事業單位委託提供勞工健康服務之特約機構
      (以下簡稱特約機構),指派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者,或僱用專
      職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者,補助比例依附表二規定。
(二)前款特約或僱用方式之補助,事業單位單次僅限擇一提出申請。同
      一年度不同月份分別以特約或僱用方式配置健康服務人員者,依附
      表二特約機構派員年度補助金額上限規定。但先以僱用方式配置人
      員且補助金額逾該規定者,同一年度後續特約金額不予補助。
(三)依第一款以特約方式之補助,其費用不包含交通、餐飲等其他費用
      ,且每次臨場服務時間應至少二小時,未符上開規定者,該場次費
      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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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方式及程序:
(一)事業單位應依本規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完成其僱用或特約之健康
      服務人員之備查作業;未符合備查時限規定之場次,不予補助。
(二)線上資格申請:事業單位每年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本署中小企業臨場
      健康服務補助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助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並上
      傳下列文件資料電子檔:
      1.資格審查申請表(格式一)。
      2.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
        明文件(營業項目需可見其行業別)。
      3.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證明。
      4.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繳費證明書。
      5.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
(三)線上經費申請:事業單位俟補助系統通知資格審查通過後,於補助
      款申請作業期間,至補助系統上傳下列文件資料電子檔,提出經費
      申請:
      1.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二)。
      2.臨場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格式三);僱用專職人員者,應另提
        送勞工健康服務計畫與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之佐證。
      3.支用證明:請依下列辦理方式檢附證明文件,其開立日期最遲不
        得逾該次申請作業期間:
     (1)委託特約機構:特約機構開立之各項支用單據,及事業單位委
          託服務之契約書,其內容應載明雙方單位之全銜、負責人姓名
          、地址、電話、服務起訖期間、服務內容與費用及簽約年月日
          等,並加蓋雙方單位及負責人印鑑,且不得以三方(含以上)
          契約方式辦理。
     (2)僱用專職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證明,及薪資匯款證明或領
          據。
      4.其他經本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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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
(一)補助資格審查:就事業單位是否符合第二點所定資格予以審查,並
      於審查完成後,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事業單位審查結果。
(二)補助經費審查:
      1.就僱用或特約健康服務人員是否符合本規則第七條所定資格,與
        臨場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內容及欄位是否均已填寫予以審查,並
        依第五點所定項目及額度核定補助經費,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事
        業單位核定之補助金額。
      2.申請資料缺漏、錯誤或未符規定者,不予補助。經審查須提供佐
        證資料者,事業單位應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含
        )完成資料上傳,未於期限內提供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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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銷作業:
(一)本署就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以「中小企業符合勞動部職業安
      全衛生署臨場健康服務條件補助清冊」(格式四),併金融機構匯
      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二)申請補助案,由專業機構依補助系統收件順序受理。惟當年度編列
      經費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
      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
      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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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事業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本計畫係委託專業機構協助辦理審查,必要時,得由相關專家學者
      成立審查小組辦理;並得由本署、專業機構或本署委託計畫單位派
      員實地查核,事業單位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二)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
      且不得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並應自主檢核,
      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者,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涉及影片、廣告、照片、刊物、手冊、海報、資訊軟體及網站等
      宣傳品之製作者,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四)受補助之事業單位應對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五)受補助事業單位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相關規定妥善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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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扣減補助、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補助規定:
(一)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得視情節
      輕重追繳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同時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
      對象;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1.事業單位或其委託之特約機構拒絕、規避或妨礙本署、本署委託
        之專業機構或計畫單位查核者。
      2.經查證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檢附文件有隱匿不實
        、造假等情事屬實者。
      3.未依規定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二)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依申請案件酌減補助或不予補
      助:
      1.服務內容與本規則所定之勞工健康服務事項或事業單位作業危害
        因子無關者。
      2.經查核服務內容需改善,經通知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