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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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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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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部主管勞動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
    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者,應依本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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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所稱不當利益,指因執行職務不當增加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
    物品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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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
    於從事業務行為過程中,應避免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
    任何不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
    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不當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不誠信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黨
    職人員,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
    事)、經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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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團法人有遵守財團法人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
    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
    其他業務行為有關法令之義務,以落實誠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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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團法人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
    政策,並建立良好之經營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
    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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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團法人應依前點之經營理念及政策,於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
    定誠信經營規範中明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
    包括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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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團法人於訂定防範方案,應包括對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
    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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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團法人依第七點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當利益之認定基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基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與其申報及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業務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與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
      理程序。
(七)發現違反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誠信經營規範之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防範方案者採取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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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團法人應於其相關規章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並主動公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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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團法人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
      不誠信行為紀錄,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財團法人與他人簽訂契約者,其內容應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
      易相對人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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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財團法人防止
      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誠信經營規
      範之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落實誠信經營政策。
      財團法人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有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
      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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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財團法人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
      察人、執行長及該等職務之人,主動說明其與財團法人有無潛在之
      利益衝突。
      財團法人之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
      其代表之法人或政府機關(構)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財團法人利
      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應避免加入討論、表決及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避免不當相互支援。
      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該等職務之人,應避免藉其在
      財團法人擔任之職位,使其自身或關係人獲得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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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財團法人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業務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
      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避免有外帳及保留秘密帳戶,並隨時檢討,
      以確保會計制度與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財團法人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
      報告提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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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及該等職務之人,應不定期向其員工或
      相關人員舉辦教育訓練及宣導,使其充分瞭解財團法人誠信經營之
      政策、防範方案及從事不誠信行為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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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財團法人應提供檢舉管道,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
      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財團法人應訂定違反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誠信經營規範者
      之懲戒及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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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
      過後實施,並報送勞動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