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部補助行政機關辦理仲裁案件之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出席費:仲裁委員出席案件審理及評議會議時,每位每次補助新臺
幣(以下同)二千五百元;同一案件每位以七千五百元為限。
(二)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列支;同一案件以補助
五千元為限。
(三)調查費:仲裁委員或仲裁人進行案件調查程序時,每位每次調查會
議補助調查費二千五百元;同一案件每位以七千五百元為限。
(四)撰寫費:仲裁委員或仲裁人撰寫調查報告及仲裁判斷書,補助每千
字以一千五百元計;同一案件以二萬元為限。
(五)繕打費:聘請繕打人員製作審理會議、評議會議及調查會議之紀錄
,補助每次繕打費一千元;同一案件以五千元為限。
行政機關依本辦法第十七條支給之費用,不得低於前項所定補助標準
;原支給費用高於前項補助標準者,得依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