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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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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配合國際技能競賽組織規定,選拔工業機械職類優秀選手,參
    加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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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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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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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三)至 12 月 18 日(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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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賽場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一)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
(二)電話:(04)23592181  轉 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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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拔賽方式及命題範圍:
(一)技能範圍如附件。
(二)選拔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
(三)試題由綜合機械及工業機械修護 2  職類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
      能競賽工業機械職類技能範圍,並參考國際技能競賽趨勢、發展方
      向與技能重點共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四)選拔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工、
      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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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類說明會:為讓各界瞭解工業機械職類的國際技能競賽趨勢,及全
    國技能競賽未來競賽方向及試題。
(一)時間地點:109 年 06 月 20 日(星期六)13  時至 17 時 00 分
      ,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行政大樓 1  樓簡報室(地址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
(二)參加人員:綜合機械及工業機械修護職類之競賽提名、培訓單位及
      選手、指導老師等。
(三)報名作業:將另行公告報名時間,並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網站 (https://www.wdasec.gov.tw/訊息公告/活動線上
      報名),填寫報名資料。若有登錄疑義請洽技能檢定中心蔡小姐,
      電話 04-22595700  轉 401。
(四)參加說明會人員之差旅費,由參加單位或人員自行負擔;其他所需
      經費由本中心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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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手來源及限制:
(一)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綜合機械及工業機械修護 2  職類前 3  名
      之優勝選手,競賽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
(二)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綜合機械及工業機械修護 2  職類前 3  名
      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
      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職類國手選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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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選拔賽進行方式:國手選拔賽總成績最優者為正取國手,次優者為備
    取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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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報名作業:
(一)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綜合機械及工業機械修護 2  職類前 3  名
      優勝選手,意願參加國手選拔賽者,填具參賽意願書完成確認參賽
      作業。
(二)歷屆全國技能競賽綜合機械及工業機械修護 2  職類優勝前 3  名
      選手,且年齡符合規定,意願參加國手選拔賽者,已於 109  年 4
      月 7  日(星期二)至 4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前完成
      網路報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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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競賽規則: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
      章競賽規則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
      規定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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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如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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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報到與膳宿:
  (一)報到時間及地點:109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至
        11  時 30 分於大會指定地點報到,逾時者註銷參賽資格。
  (二)膳食:競賽期間由大會供應午餐。
  (三)住宿:
        1.由選手自理。
        2.競賽期間自報到日至競賽第 3  天晚上,提名單位距離競賽場
          逾 60 公里以上之選手,得檢具住宿發票(收據)申請補貼住
          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貼新臺幣 400  元,不足 400  元者核
          實支付。若因競賽提前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報到者,得補助
          前 1  日住宿費用。
        3.大會將於 10 月中旬公布特約飯店(旅館)資訊,提供訂房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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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事項:
  (一)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得
        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二)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 3  小時內,由選手本人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
        理。
  (三)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
        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或主辦單位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或主辦單位以書面答覆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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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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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