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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社會經濟及就業巿場之影
    響,鼓勵目前執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之單位
    (以下簡稱多元培力單位)配合行政院推動振興經濟相關措施,規劃
    執行行銷及促銷活動,以活絡消費巿場,並持續創造失業者在地就業
    機會,特依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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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
    下:
(一)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調控。
(三)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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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轄區獎勵計畫之受理申請及審查。
(二)轄區獎勵計畫之獎勵金核給、查核及申訴處理。
(三)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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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意配合政府振興經濟措施之多元培力單位,應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
    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檢具「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
    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一
    ),向轄區分署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辦理後據以執行,並於一百零
    九年十二月五日以前向轄區分署提交「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
    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成果報告表」(如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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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署受理獎勵計畫之申請,其審查得採書面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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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審查結果之獎勵如下:
(一)「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
      濟措施獎勵計畫申請表」經分署審查同意辦理者,核給參與獎勵金
      新臺幣五萬元。
(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
      濟措施獎勵計畫成果報告表」經分署辦理審查,依多元培力單位一
      百零九年七月至十一月期間之銷售表現,核給獎勵金。
(三)規劃執行行銷促銷活動,且銷售表現之採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
      達二十萬元者,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
(四)規劃執行行銷促銷活動,且銷售表現之採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未達三十萬元者,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
(五)規劃執行行銷促銷活動,且銷售表現之採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者,獎勵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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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四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分署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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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署或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多元培
    力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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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多元培力單位依本計畫所送文件、資料,有虛報、浮報或文件不實者
    ,分署應不予核發獎勵;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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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元培力單位執行本計畫期間,須同意配合本署或各分署安排之行銷
    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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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配合本計畫第八點至第十點者,將作為後續申請多元培力就業計
      畫之審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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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署與分署所編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