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前點審查結果之獎勵如下:
(一)「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
濟措施獎勵計畫申請表」經分署審查同意辦理者,核給參與獎勵金
新臺幣五萬元。
(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
濟措施獎勵計畫成果報告表」經分署辦理審查,依多元培力單位一
百零九年七月至十一月期間之銷售表現,核給獎勵金。
(三)規劃執行行銷促銷活動,且銷售表現之採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
達二十萬元者,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
(四)規劃執行行銷促銷活動,且銷售表現之採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未達三十萬元者,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
(五)規劃執行行銷促銷活動,且銷售表現之採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者,獎勵金新臺幣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