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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1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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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
    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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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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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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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職類:
(一)青年組:
      綜合機械、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CAD 機械設計製
      圖、CNC 車床、CNC 銑床、商務軟體設計、銲接、建築舖面、汽車
      板金、飛機修護、配管與暖氣、電子、網頁技術、電氣裝配、工業
      控制、砌磚、粉刷技術與乾牆系統、漆作裝潢、機器人、家具木工
      、門窗木工、珠寶金銀細工、花藝、美髮、美容、服裝創作、西點
      製作、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飲服務、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
      凍空調、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設計技術、健康照顧、冷作、模具
      、外觀模型創作、麵包製作、工業機械修護、3D  數位遊戲藝術、
      雲端運算、網路安全、旅館接待、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
      應用電子等 52 職類。
(二)青少年組:
      CAD 機械設計製圖、商務軟體設計、電子、網頁技術、電氣裝配、
      工業控制、漆作裝潢、機器人、花藝、美髮、餐飲服務、平面設計
      技術及 3D 數位遊戲藝術等 13 職類。
(三)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應用電子等 5  職類非屬國際技能
      競賽職類,其中應用電子職類自 109  年起繼續辦理 3  年,並於
      112 年停止辦理該職類競賽。
(四)綜合機械與工業機械修護職類自 111  年合併為「工業機械」職類
      。
(五)本屆將針對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辦理示範或表演賽,
      其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六)依本辦法第 27-1 條規定,需逕行辦理國手選拔時,將另行公告簡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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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名與簡章: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報名,僅由主辦單位及
      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公告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二)分區技能競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實際競賽時間、地點、
      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詳見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北市
        、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等 8  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竹縣
        、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 7  縣
        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義縣
        、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7  縣
        市。
(三)本屆全國技能競賽日期計畫訂於 110  年第 3  季至 111  年第 1
      季,全國技能競賽實際競賽時間、地點、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
      事項另行公告。
(四)前款公告之競賽時間、地點,各競賽職類將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警戒情形滾動式調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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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
      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二)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展方
      向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三)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工
      、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詳見分區技
      能競賽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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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 89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飛機修
    護、雲端運算、網路安全等 6  職類選手限民國 86 年 1  月 1  日
    以後出生者);青少年組限民國 94 年 9  月 1  日至民國 97 年 8
    月 31 日間出生(國民中學在學學生)者。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  名晉級全
      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報
      名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
      ,逾 10 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不
      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學
      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少年組競賽。但有 2  個以
      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2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2
      名、3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1  名。
(三)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競
      賽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四)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同
      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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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競賽規則:
(一)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競賽規則
      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範
      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二)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勵,
      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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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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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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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