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以合於經營資產
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國內外資產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對象,並應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託經營國內投資運用項目者:
1.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
2.成立三年以上。
3.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外國公司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並在中華
民國境內營業者。
4.公開徵求日前一個月底,所管理之資產總規模,不得少於新臺幣
一百億元。
5.所管理之單一基金或信託帳戶最近三年累計收益率,不得低於基
金運用局所定市場常用衡量指標或收益率。
(二)受託經營國外投資運用項目者:
1.成立三年以上。
2.依中華民國法令或外國法令設立登記營業者。
3.公開徵求日前一個季底,所管理之資產總規模,不得少於等值五
十億美元。
4.申請基金運用局委託類型之歷史績效不得少於三年。
5.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營運據點或服務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