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計畫補助範圍,包括下列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
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
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
場適應輔導、彈性工作安排等。
(四)提供就業輔具: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其就業能力
之輔助器具。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
,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
場所等。
前項各款所定改善項目或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屬排除單側聽損者工作障礙事項。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依法
應改善。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責任。
前點第二項申請者之就業輔具與生活輔具難以區隔時,分署應就個案
之障礙特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性及職場使用時間占全日使
用時數之比率等因素審查,其補助額度應先扣除身心障礙者之社政補
助最高額,再就其餘額據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