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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工會及會員能因應人工智慧科技(以下
    簡稱 AI )發展趨勢下,勞動環境轉變,及面對未來 AI 發展挑戰,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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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以下簡稱
    工會),且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並辦理 AI 教育訓練課程(以下簡
    稱教育訓練)者。
    前項工會之會員或會員工會所屬產(職)業別為政府推動 AI 發展之
    政策性產(職)業或受 AI 發展影響工作者,得為優先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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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所定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應以授課、實務演練、分組研討、導覽活動或本部製作
      影片賞析之方式辦理。
(二)辦理期間: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
(三)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不得低於三十人。
(四)課程時數:一日教育訓練,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二日教育訓練
      ,應安排九節以上之課程。授課節數之計算,每節為五十分鐘,連
      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五)課程內容:一日教育訓練,應包含二節 AI 核心課程及二節政策課
      程;二日教育訓練,應包含四節 AI 核心課程及二節政策課程。
(六)第一款導覽活動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各以二節為限;一日教
      育訓練,合計不得超過二節;二日教育訓練,合計不得超過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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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所定政策課程及 AI 核心課程應依本部公告擇定;政策課程講師
    須為熟悉勞動權益或課程相關知識者、AI  核心課程講師須為熟悉
    AI  產業及勞動權益者,並經本部同意後聘任之。
    AI核心課程講師得自下列人員遴選:
(一)參考本部公告之師資名冊所列人員。
(二)大專校院相關系所、相關工會、公(協)會等團體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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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申請教育訓練補助,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以掛號郵件、快
    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
    請,因可歸責於工會之事由,致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
    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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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會申請教育訓練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應包含下列事
      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內容(含對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
        節數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4.會員或會員工會所屬產(職)業別受 AI 發展之影響。
(二)經費預算表(附件二)。編列講師鐘點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
      、餐費、交通費、講義印製費、住宿費(二日教育訓練者)等項目
      。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金額。另工會得參考「勞動部補助
      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編列費用額度。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三)、理事及監事名冊(附件三之一)
      ,及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
      最近一年證明文件。
(四)工會聯合組織應提供會員工會名冊(附件三之二)。
(五)訂有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者,得併同檢送證明資料,提供本部
      辦理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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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育訓練之補助事項如下:
(一)一日教育訓練:每場次補助之參訓人數以八十人為上限,每人補助
      新臺幣七百元,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五萬六千元。
(二)二日教育訓練:每場次補助之參訓人數以八十人為上限,每人補助
      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補助費用,辦理教育訓練支出項目無場地租金、交通費及住宿費
    者,每人補助標準扣減數額如附表一。實際出席人數未達前項參訓人
    數者,按實際出席人數核算補助金額。
    工會依本要點向本部申請活動經費之補助,未足額補助部分,由工會
    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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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一工會,每年申請教育訓練補助以一場次為限。
    本部受理教育訓練補助申請後,由本部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補助計畫,並於核定後,分別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原則如下:
(一)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
(二)教育訓練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會員或會員工會所屬產(職)業別與第二點關聯程度。
(四)教育訓練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性(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及
      活動地點等)。
(五)工會成立時間。
(六)工會會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七)申請本要點補助者之執行能力,及其過去辦理本部相關補助計畫之
      執行績效情形。
(八)工會理事、監事性別比例。
(九)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
(十)同類型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與其他聯合組織重疊之程度。
(十一)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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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會申請教育訓練補助,有特殊情形、不可抗力,或具正當理由,經
    報本部核定者,不受第三點第二款、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補助場
    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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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工會應於教育訓練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具收據(附
    件四)及相關文件、資料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成果及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二)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附件六)。
(三)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四)活動課程表。
(五)切結書(附件七)。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並註明各活動課程名稱及師資(附件
      八)。
(七)交通費、場地租金、住宿費之佐證資料,如:發票影本、收據影本
      等。
(八)活動辦理保險之佐證資料,如:保單(或其他等同效力之投保證明
      )、保險人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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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部按實際出席人數及補助事項計算之金額核銷補助經費,並以工
      會教育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及本部核定補助金額為限。
      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
      外,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收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
      工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受補助工
      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
      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受補助工會申請
      補助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補助款運用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之支出憑證,應依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七
      條規定及製成電子檔案妥善保存。如須銷毀,應函報本部同意。遇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同意。
      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
      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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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會應確保教育訓練活動之安全,並辦理保險;如因訓練過程中發
      生可歸責於工會之事故,工會應自行負責相關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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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工會對各類酬勞,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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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原核定辦理日期前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
      者,應於原核定辦理日期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
      變更以二次為限。但遇特殊情形、不可抗力,或具正當理由,須臨
      時變更原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
      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如因故無法於當年度執行教育訓練者,至遲應於當年度九月三
      十日前通知本部。教育訓練辦理日期為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之後者,
      應於確定計畫無法執行之七日內通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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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工會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結報者,本部得
      撤銷或廢止當年度教育訓練補助經費之一部、全部,或列為下一年
      度本部補助審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者,停止教育訓練補助一年至
      三年。未依本要點遴選講師或排定課程者亦同。
      本部得採實地訪查或電話抽查等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
      執行情形、經費支用憑證保管情形。受補助之工會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本部查對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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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部應以下列事項,做為辦理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一)教育訓練之執行情形。
  (二)參加教育訓練人數。
  (三)核定經費執行情形。
  (四)支出憑證保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