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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計畫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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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
    社會經濟及就業巿場之影響,鼓勵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
    之執行單位、本部創業貸款獲貸者及庇護工場(以下合稱店家),配
    合行政院推動振興經濟相關措施,活絡消費巿場,以持續創造失業者
    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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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其任務如
    下:
(一)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調控。
(三)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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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
(一)邀請轄區店家參與本計畫。
(二)受理轄區店家之申請及審查。
(三)轄區店家獎勵金之核撥(銷)、查核及申訴處理。
(四)辦理本計畫之宣傳行銷、市集或展售等相關活動。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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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適用於下列店家:
(一)現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之執行單位。
(二)現為依本部相關創業貸款規定獲貸者,於貸款期間均按期繳納貸款
      本息,尚在還款期間,且所營事業未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許可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
      務之庇護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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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前點規定之店家,應於本署公告受期理限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向轄區分署提出申請參加本計畫: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登記、立案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店家所提出之申請內容,經審查同意後,應據以執行;店家應於
    本署公告活動期間內,定期檢送績效彙報表(如附件二),並於活動
    結束後十五日內向轄區分署提交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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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審核符合本計畫資格者,依下列基準發給參與行銷獎勵金:
(一)屬第四點第一款之店家: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二)屬第四點第二款之店家:五萬元。
(三)屬第四點第三款之店家:二十萬元。
    經審核符合本計畫資格之店家,於行政院一百十年推出振興券之使用
    期間內,依據民眾使用紙本振興券之面額或數位綁定工具之付款金額
    ,加碼百分之五十優惠額度,提供民眾消費者,本部另依其所收取紙
    本振興券之面額或數位綁定工具之付款金額,發給百分之五十銷售獎
    勵金,每一店家最高發給八十萬元。
    使用數位振興券者,店家須檢視民眾持有數位標章,且每筆消費銷售
    獎勵金之發給,不得超過一萬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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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店家依前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向分署申請銷售獎勵金,以紙本振
    興券交易者,店家須檢附向金融機構兌領之證明文件;以數位振興券
    交易者,店家須檢附銷售及請款清冊(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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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店家依本計畫規定,應檢附之申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分署通知
    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分署受理店家依本計畫所提出之申請,得採書面方式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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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發展署或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參與本
    計畫之店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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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店家於本計畫辦理期間,須配合發展署或各分署安排之行銷宣傳,或
    參與相關市集、展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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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配合前點規定之店家,後續申請參加發展署或分署所訂計畫或措
      施,將列為審查或評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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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店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發給行銷獎勵金或銷售獎勵金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符合第四點規定資格。
  (二)不實請領或溢領。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五)其他不符合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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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發展署與分署所編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相關獎
      勵之發給或停止,得視預算額度進行調整,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