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名詞解釋:
(一)自動檢查: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0 條及第 53 條規範,移
動式起重機應分別依下列項目於每日、每月及每年實施檢查,發現
有異常時,應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1.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警報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
2.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1)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
無異常。
(2)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3)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4)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3.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1)伸臂、迴轉裝置(含螺栓、螺帽等)、外伸撐座、動力傳導裝
置及其他結構項目有無損傷。
(2)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
無異常。
(3)鋼索、吊鏈及吊具有無損傷。
(4)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其他機械電氣項目有無異常
。
(二)自動檢查人員: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3 條規範,自動檢查
應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為之。建議實施移動式起
重機自動檢查人員,除具備現場實務經驗外,另應定期接受之移動
式起重機自動檢查相關講習會、研討會或訓練。
(三)保養手冊:由移動式起重機原製造廠提供,說明使用油品規格、定
期保養時間及項目及關鍵零組件維護等事項,以確保移動式起重機
維持正常功能。
(四)關鍵項目檢查:針對移動式起重機重要組件,建議在其設計堪用期
間,除目視檢查外,應另使用適當之檢查方法(如整體拆解檢查、
染色探傷等非破壞性檢測方法)確認其機械完整性;建議關鍵項目
檢查之實施頻率,除考量移動式起重機之年份外,其操作時數或使
用里程亦應納入考量。
(五)非破壞性檢測方法:移動式起重機外觀明顯損壞經由目視檢查(
Visualinspection,VT) 即可發現,不過當零組件具較細微之損壞
情形,則需藉由其他非破壞檢查技術進行確認,例如:液滲檢測(
染色探傷)法(Liquidpenetranttesting,PT) 、放射線檢測法(
Radiography,RT)、超音波檢測法(Ultrasonictesting,UT)、磁
粒檢測法(Magneticparticlesinspection,MT)等。
(六)非破壞檢測技術提供廠商:應具移動式起重機專業非破壞檢查技術
,建議事業單位應指定具備專業知能或資格(相關證照)之適當機
構或人員為之。
(七)起重機維護保養廠商:應為型式檢查合格廠商、原製造廠商授權之
廠商或具移動式起重機專業維護保養能力之廠商,以協助移動式起
重機業者執行整體拆解檢查等保養維護相關工作,當涉及結構或電
氣相關設備之維護保養時,建議以型式檢查合格廠商、原製造廠商
授權之廠商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