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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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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持
    續對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鼓勵畢業青年積極尋職並穩定就業,特訂
    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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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其任務如
    下:
(一)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及成效檢討。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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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就業獎勵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三)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四)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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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本國籍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且於中華民國一百
    十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畢業之青年(以下簡稱青
    年)。但經教育部或就讀之國內學校認定為一百十學年度畢業者,不
    在此限。
    前項青年畢業日期,以教育主管機關或就讀學校開立之畢業證明文件
    所載日期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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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年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者,得向工作所在地分署申請就業獎勵: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含)前就業。
(二)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三)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
(四)連續受僱同一雇主滿九十日以上。
    青年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含)前退役,退役後九十日內就業,且未申請保留一百零九年一月十
    四日(含)前職工底缺年資者,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青年於本計畫生效前已就業,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後
    持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九十日以上,並符合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亦
    適用之。但不包括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含)前已持續受僱者。
    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前
    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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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就業獎勵,經審核通過後,一次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青年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一百八十日以上,由分署依查得之投保
    紀錄審核通過後,另發給一萬元。
    青年依本計畫領取之就業獎勵金額,合併各年度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最高發給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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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青年,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工作所在地分署提出申請
    :
(一)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等資料說明)。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經發展署規定之文件。
    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青年,應於得申請就業獎勵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以
    下列方式之一提出申請:
(一)電子方式傳送至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本計畫專區。
(二)自行送達或郵寄送達方式。
    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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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二項之青年,因非自願離職,
    致受僱於同一雇主未滿九十日或一百八十日,於離職退保之次日起六
    十日內再轉職就業者,得依前三點規定申請就業獎勵。
    前項所定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青年應於離職退保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工作所在地分署辦理轉職就業,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所定離職後再轉職就業之青年,依本計畫領取之就業獎勵,其
    金額合計第六點規定,最高發給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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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青年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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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發給就業獎勵;已發給者,經撤
    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三)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同一青年於相同期間已領取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之尋職就業獎勵
      金、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之穩定就業津貼,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
      之補助或津貼。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對。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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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獎勵之發給或停止,視預算
      額度進行調整,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