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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及第六款有關職業災害勞工轉介、重建與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
    之相關事項,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
    助辦法(以下簡稱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相關津貼補助作業事項,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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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為辦理職業災害勞工(以下簡稱職災勞工)協助事項,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得依本要點規定,向職安署提出計畫申
    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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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安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災勞工協助事項如下:
(一)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
      1.職災勞工個案管理服務:包括建立各單位橫向通報系統與服務窗
        口,依當地資源協調當地勞工志工、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及志願服
        務團隊支援職災個案關懷支持服務,並落實內部及外部督導制度
        ,每月邀請外部督導召開督導會議至少一次,提升職災勞工個案
        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服務品質。
      2.職災勞工家庭支持。
      3.勞動權益維護。
      4.復工協助。
      5.轉介就業服務及職業輔導評量等職業重建資源:發展職災勞工服
        務資源網絡,整合在地服務資源,建立轉介及聯繫管道,每年召
        開區域性聯繫會議至少二次、每年辦理職災勞工個案研討會、職
        災勞工及其家屬支持團體及人員教育訓練等各至少一次,並配合
        辦理職業災害移工服務。
      6.連結相關社福資源。
      7.依災保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職災通報管道獲取之職災勞工
        資訊,應於職安署規定期限內主動聯繫,各項服務應確實於職安
        署之職災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中,依職安署規定期限填報
        服務紀錄。
      8.按所進用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人數,每人每年至
        少開案服務四十五名職災勞工。
      9.辦理其他有關職災勞工及其家庭之協助事項及職安署交辦事項。
(二)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
      1.辦理重返職場補助辦法所定各項津貼、補助事項之審核、發放、
        撤銷、廢止及陪同專家學者實地訪視查核等作業,各項作業應確
        實於職安署之職災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中,依職安署規定
        期限填報作業內容。
      2.辦理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相關說明活動,每年至少六場。
      3.辦理其他重返職場補助辦法所定有關行政作業,及職安署交辦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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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
      1.人員費用:依地方政府轄內職業災害發生數、比例及土地幅員,
        進用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費用包括薪資、年終
        獎金、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機關負擔費用。
      2.業務費用:
     (1)聯繫會議費用:辦理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轄內網絡聯繫會議
          ,包括餐費、印刷與裝訂費及場地佈置費等。
     (2)督導會議、職災勞工個案研討會、支持團體及教育訓練課程費
          用:辦理每月督導會議、職災勞工個案研討會、職災勞工及家
          屬支持團體,以及專業人員教育訓練之相關費用,包括講課鐘
          點費、稿費、出席費、餐費、保險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
          、印刷與裝訂費及工作人員費等。
     (3)交通費:外部專家、講師及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
          員必要之交通費用。
     (4)行政事務費:辦理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相關行政事務費用,
          包括辦公(事務)用品、郵電費、電腦租金與使用費、文康活
          動費、移工服務通譯費及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人員健康
          檢查費用等。
(二)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
      1.人員費用:進用辦理重返職場補助辦法所定事項之職災勞工重建
        行政協助人員,費用包括薪資、年終獎金、加班費、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勞工退
        休金提繳等機關負擔費用。
      2.業務費用:
     (1)辦理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第二條之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
          及僱用職災勞工補助費用。
     (2)辦理前小目補助項目之查核作業,人員所需之交通費、出席費
          、審查費及餐費。
     (3)辦理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相關說明活動必要之講課鐘點費、
          稿費、出席費、審查費、餐費、保險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
          費、印刷與裝訂費及工作人員費等。
     (4)行政事務費:辦理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相關事項之行政事務費用
          ,包括辦公(事務)用品、郵電費、電腦租金與使用費、文康
          活動費、移工服務通譯費及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人員健
          康檢查費用等。
(三)辦理業務推廣相關費用:
      1.編列用途:
        地方政府為辦理職災勞工服務事項,得編列費用以辦理業務推廣
        、宣導及相關活動事宜,包括購買媒體通路、製作宣導影片、宣
        導品、印製海報、DM(含設計、譯稿及印製)等涉及宣導性質之
        項目。
      2.補助基準:
     (1)就業人口九十萬人以上:補助費用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2)就業人口未達九十萬人:補助費用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3.就業人口數應依申請計畫時之前一年度勞動統計資料為原則。但
        申請計畫時無法提供前一年度就業人口數者,於計畫書敘明理由
        後,得以其他年度之就業人口數統計資料代之。
(四)有關人員進用及勞動權益事項,應依各相關勞動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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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一款第一目所定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其資格
    條件及敘薪規定如下:
(一)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具
      備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及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工、
        勞工、心理、諮商、法律、公共衛生或復健相關科、系(組)所
        畢業,且具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2.具社會工作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
        療師證照。
      3.地方政府進用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達二人以上者
        ,得於員額範圍內,視業務需要指定現職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
        專業服務人員一人擔任輔導員,其工作內容,包括個案管理服務
        、協助綜理個案管理業務、輔導專業服務人員填報相關紀錄及指
        導專業服務人員提供職災勞工服務技巧。
      4.前目所定輔導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於同一地方政府擔任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連續
          滿六年。
     (2)經地方政府認定工作表現優良,足堪勝任指導性質工作。
      5.第三目所定輔導員,依下列規定加給津貼:
     (1)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人數在二人以上未達四人
          ,輔導員每月加給津貼新臺幣二千元。
     (2)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人數在四人以上,輔導員
          每月加給津貼新臺幣四千元。
      6.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有招募困難情事,經
        第二次招募仍未聘足人員,得自第三次招募放寬資格至大專以上
        畢業,且取得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社工、
        勞工、心理、諮商、法律或復健相關科、系(組)相關學分二十
        學分者,並應報請職安署專案審查通過後再予進用。
(二)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薪級表詳附件一。
(三)本要點實施前已依「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規定進用,
      且獲賡續進用之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依其現支薪
      級對應至前款薪級表給薪,服務年資亦予以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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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所定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其年
    度服務績效之等次及調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連續二年年終考核,其中一年考列
      甲等者,得依第十二點第一款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之人員進階比率函
      報職安署調高薪級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
      者,得不予續聘。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薪級進階人數比率,依第十二
    點第一款之最近一次評鑑結果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優等:百分之百。但應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考核績效規定。
(二)甲等: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五,人數以四捨五入計算。
(三)乙等以下:不得進階。
    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
    月者,不得依前二項規定調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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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所定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其資格條件及
    敘薪規定如下:
(一)應為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勞工、社
      會、社工、法律、諮商、復健相關科系畢業(相關科系一覽表詳附
      表一)。但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有招募困難
      情事,經第二次招募仍未聘足人員,得自第三次招募資格放寬至大
      專以上畢業,且具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並應報請職安署專案審查
      通過後再予進用。
(二)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離島地區需配合兼辦職災勞工主動服務
      業務,每月給與兼辦津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薪級表詳附件二。
(四)一百十一年度已依「一百十一年度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
      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作業計畫」規定進用,且獲
      賡續進用之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依其現支薪級對應至前款
      薪級表給薪,服務年資亦予以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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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所定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其年度服務績
    效之等次及調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連續二年年終考核,其中一年考列
      甲等者,得依第十二點第一款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之人員進階比率函
      報職安署調高薪級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
      者,得不予續聘。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薪級進階人數比率,依第十二點第一款
    之最近一次評鑑結果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優等:百分之百。但應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考核績效規定。
(二)甲等: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五,人數以四捨五入計算。
(三)乙等以下:不得進階。
    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
    得依前二項規定調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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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向職安署提出:
(一)封面及申請表(附件三)。
(二)提案計畫書(附件四)。
(三)其他經職安署指定之文件。
(四)申請期間:一百十二年度由職安署另行通知,一百十三年度起,於
      前一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
      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但必要時,職安署得依實際狀況調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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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職安署依地方政府提送申請計畫審核,並依各年度預算核定補助款。
    前項審核原則如下:
(一)計畫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二)計畫符合補助目標及工作內容。
(三)計畫是否完整妥適及具預期效益。
(四)經費編列運用情形。
(五)過去辦理績效及經費結報情形。
    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預算,地方政府於上半年申請經費核撥時,應
    檢附納入預算證明,並以上、下半年各撥付總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為
    原則。上半年服務量未達比例者,須檢附相關檢討說明,職安署再行
    衡酌撥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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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方政府辦理補助款核銷,作業方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地方政府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提送全案期末報告書(附件五)、
        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表(附件六);申請補助經費之憑證
        免附送審。但應確實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檔案法等法令規定妥慎
        保管,以備查核。
  (二)補助經費應依本部訂頒之「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事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覈實辦理;結報時有結餘
        款者應一併繳回;有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應併同繳回。
  (三)核銷作業應於執行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
  (四)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宜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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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職安署對地方政府辦理情況,督導考核事項如下:
  (一)對地方政府之服務情形、服務量次及品質,實施評鑑,並將評鑑
        結果公開之。
  (二)相關人員平時出勤、服務情形及是否專人專用。
  (三)各地方政府之行政配合事項:
        1.地方政府進用人員及出缺遞補,應函報職安署備查。
        2.臨時交辦事項應即時回應並提供佐證資料。
        3.依本要點進用之相關人員,應出席每年不定期辦理之教育訓練
          或業務研習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