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職安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災勞工(包括本國籍勞工及外國人)協助
事項如下:
(一)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
1.職災勞工個案管理服務:包括建立各單位橫向通報系統與服務窗
口,依當地資源協調當地勞工志工、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及志願服
務團隊支援職業災害個案關懷支持服務,並落實內部及外部督導
制度,每月邀請外部督導召開督導會議至少一次,提升職災勞工
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服務品質。
2.職災勞工家庭支持。
3.復工及心理諮商協助:
(1)連結諮商心理師、心理諮商所等資源提供職災勞工及家屬心理
諮商服務。
(2)轉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供職災勞工職能復健服務。
4.轉介就業服務及職業輔導評量等職業重建資源:發展職災勞工服
務資源網絡,整合在地服務資源,建立轉介及聯繫管道,每年辦
理職災勞工個案研討會、職災勞工及其家屬支持團體及人員教育
訓練等各至少一次。
5.勞動權益維護:
(1)提供職災勞工及家屬勞動檢查機構之職業災害檢查初步分析表
,並協助和解成立前之專案律師諮詢。
(2)提供職災勞工及家屬專案律師陪同和解服務。
(3)提供通譯及翻譯資源服務。
6.連結相關社福資源。
7.每年召開區域性聯繫會議:地方政府進用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
專業服務人員之人數,達五人以上者,每年召開區域性聯繫會議
至少二次;四人以下者,每年召開區域性聯繫會議至少一次。
8.依災保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職業災害通報管道獲取之職災
勞工資訊,應於職安署規定期限內主動聯繫,各項服務應確實於
職安署之職災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中,依職安署規定期限
填報服務紀錄。
9.按所進用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人數,每人每年至
少開案服務四十五名職災勞工。
10.辦理其他有關職災勞工及其家庭之協助事項,及職安署交辦事項
。
(二)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
1.辦理重返職場補助辦法所定各項津貼、補助事項之審核、發放、
撤銷、廢止及陪同專家學者實地訪視查核等作業,各項作業應確
實於職安署之職災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中,依職安署規定
期限填報作業內容。
2.辦理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相關說明活動,每年至少六場。
3.辦理職災勞工於本部特約之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機構進行強化
訓練評估與訓練之參訓補助審核及發放等作業。
4.辦理其他重返職場補助辦法所定有關行政作業,及職安署交辦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