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認可為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依
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備具書件一式十八份,並依序裝訂成冊,
送達職安署;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之申請書及服務計畫書,其
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影本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
(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評定為區域醫院以上等級及教學
醫院評鑑合格之證明文件。
(三)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登記診療科別之證明文件。
(四)成立醫療機構院層級之職業傷病醫療委員會或小組之證明文件。
(五)主持醫師、專任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執業執照與身分證明文件,
及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本辦法規定執業年資之證明文
件。
(六)職業傷病專案經理、個案管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
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名冊、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