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視訊調解會議之調解紀錄簽名方式,得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調解紀錄經勞資雙方當事人確認無誤後,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應先於
調解紀錄上簽名,並以傳真方式傳送至勞資雙方當事人,經雙方當
事人分別於調解紀錄上簽名後,將調解紀錄送至地方主管機關。
(二)地方主管機關於收到調解人或調解委員及勞資雙方當事人簽名之調
解紀錄後,應裝訂為一份,並依本法相關規定留存及送達勞資雙方
當事人。
視訊調解會議之調解紀錄簽名方式,地方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辦理
外,得採其他方式辦理,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本文規定,及確保勞
資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