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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青年尋職津貼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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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影響國內就業
    市場,為協助一百十一年畢業青年強化求職準備,並鼓勵青年積極尋
    職,爰提供青年尋職期間之經濟支持,以減輕青年負擔,使青年安心
    求職並能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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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
(一)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資訊作業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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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尋職津貼之受理申請、審核及發給等事項。
(三)尋職津貼之查對、撤銷、廢止及申訴處理。
(四)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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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本國籍年滿二十歲至二十九歲之未就業青年,且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畢業。
      但經教育部或就讀之國內學校認定為一百十學年度應屆畢業者,不
      在此限。
(二)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或已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且月
      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四千元以下。
(三)未有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農民保險。
    本國籍年滿二十歲至二十九歲之未就業青年,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畢業,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
    義務役,且於一百十年八月十六日(含)後退役,並符
    合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得適用本計畫。
    第一項第一款青年畢業日期,以教育主管機關或就讀學校開立之畢業
    證明文件所載日期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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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年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
    加入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並完成下列求職準備項目之一,得於
    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計畫:
(一)於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至少完成下列一種職業心理測驗:
      1.我喜歡做的事─職業興趣探索。
      2.工作氣質。
      3.求職端工作風格。
(二)於本署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臺「就業促進研習課程專區」至少完
      成一門數位學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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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青年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檢附上傳下列文件,於本計畫專區申領第一次尋職津貼二千元;逾期
    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等資料說明)。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參加本計畫之青年,除前項文件外,應另檢附上
    傳退役證明文件影本。
    青年參加本計畫期間,為自檢附上傳規定文件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其
    參加本計畫,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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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領第
    二次尋職津貼一萬元:
(一)進行二次以上求職。
(二)接受一次以上之就業輔導服務。
    前項第二款所稱就業輔導服務,指由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提供之個別化諮詢服務、就業促進研習等活動,或本署青年線
    上諮詢平臺之相關服務。
    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七日內,於本計畫專區
    檢附上傳第一項所定二次以上求職及接受就業輔導服務之紀錄;逾期
    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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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一日至六十日之期間內,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得申領第三次尋職津貼一萬元:
(一)進行三次以上求職。
(二)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次以上之推介就業服務。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六十七日內,於本計畫專區
    檢附上傳前項第一款所定三次以上求職之紀錄;逾期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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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六十一日至九十日之期間內,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得申領第四次尋職津貼一萬元:
(一)進行三次以上求職。
(二)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二次以上之推介就業服務。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九十七日內,於本計畫專區
    檢附上傳前項第一款所定三次以上求職之紀錄;逾期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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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已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參加
    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二點規定申領尋職津貼。
    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一日至六十日之期間,已從事按月計酬全
    時工作,且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點規定申
    領尋職津貼。
    前二項已就業之青年,因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離職而持有
    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於原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九十日內,依本計畫規定
    申領尋職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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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所定求職紀錄之內容如下:
  (一)應徵單位名稱。
  (二)應徵職務名稱。
  (三)求職人姓名。
  (四)求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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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青年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服務之日起七日內,以自行送
      達或掛號郵寄方式回覆推介卡予原推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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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青年申領尋職津貼應檢附上傳之文件不全者,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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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青年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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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發給尋職津貼;已發給者,經
      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有第十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三)同一青年於同期間已參加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已領取職前訓
        練學習獎勵金、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給付或其他中央政府因
        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定性質相同之津貼或補(獎)助。
  (四)已領取一百十年青年尋職津貼。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對。
  (六)其他不符合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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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津貼之發給或停止,
      視預算額度進行調整,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