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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精神障礙者就業社區支持試辦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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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緣起
    配合行政院於民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
    期計畫」,補強精神障礙者之社區精神衛生體系與社區支持服務,勞
    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協助病情穩定且具就業需求之精神障礙者就業
    ,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支持性就業或依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
    性就業,透過多元就業服務措施,運用職務再設計服務,排除工作障
    礙協助穩定就業。
    為因應精神衛生法強化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之社區支持量能,及結合
    衛生福利部規劃在全臺各縣市布建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之就
    業需求,並考量精神障礙者之需求與特質,訂定本試辦計畫補助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資源,以促進
    精神障礙者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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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方式及期程規劃
(一)試辦期間: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可
      視政策需要及辦理情形調整。
(二)112 年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地方政府以委託
      或補助民間團體方式,設置就業服務員於該地方政府轄內營運 1
      年以上且精神障礙個案人數至少達 40 人之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
      務據點(以下簡稱協作模式據點),每 1  協作模式據點置 1  名
      就業服務員,以開發適合精神障礙者就業之服務及社區支持模式。
(三)113 年由本署所屬 5  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補助轄內地方政府,
      以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方式,設置就業服務員於該地方政府轄內營
      運 1  年以上且精神障礙個案人數至少達 40 人之協作模式據點,
      每 1  協作模式據點置 1  名就業服務員,試辦本計畫。
(四)由本署或分署邀集專家學者、參與試辦之地方政府、獲委辦或補助
      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專案單位)組成工作小組,透過定期訪視及
      召開研商會議等方式,協助建構符合精神障礙者之就業服務及社區
      支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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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對象:同參與本試辦計畫地方政府核定專案單位營運之協作模式
    據點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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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機關分工如下
(一)本署:
      1.本試辦計畫規劃、訂定、修正、解釋、協調及成效評估檢討。
      2.受理、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經費核撥、結報等事項
        。
      3.112 年成立並邀集工作小組成員,推動本試辦計畫。
(二)分署(113 年起):
      1.本計畫補助預算之編列。
      2.受理、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並將核定之計畫補助項
        目、經費報本署備查。
      3.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結報等事項。
      4.成立並邀集工作小組成員,推動本試辦計畫及成效評估檢討。
(三)地方政府:
      1.研訂服務計畫或受理、審查及核定轄區民間團體申請之計畫。
      2.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3.參與工作小組並安排實地訪視。
      4.與專案單位共同建構適合精神障礙者之就業服務模式、服務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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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審查及經費處理相關原則:本試辦計畫由本署及分署全額補助參
    與試辦之地方政府執行,其餘計畫審查及經費處理原則,比照「補助
    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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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置於協作模式據點 1  名就業服務員人事費,其薪資比照支持
      性就業服務員以「業務輔導員」第 5  級薪資標準補助。
(二)為鼓勵地方政府參與試辦計畫,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配套措施費之
      補助標準以本署或分署核定本試辦計畫總經費之 15% 為上限,並
      可於地方政府配套措施費補助標準額度內,補助人事費用,聘請辦
      理此試辦計畫相關業務之人員,支用於人事費用部分應於經費概算
      表中說明編列標準,並以本署及所屬各機關「業務促進員」職級編
      列。
(三)其餘補助項目及標準比照「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
      業服務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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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之就業服務員及專案單位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以夥伴關係及個別化之精神協助據點之精神障礙個案就業,並與其
      共同討論及擬訂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
(二)可接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單位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轉介個案,經協作模式據點開案評估確認個案有意願參與協作模式
      據點之服務,再由就業服務員提供服務。
(三)精神障礙個案倘有使用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或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相關資源之需求及意願,由就業服務員陪同個案洽詢及連結相關
      資源。
(四)開發並辦理適合精神障礙個案需求之就業前準備或強化穩定就業相
      關團體、座談或方案,並可邀請已成功進入職場之精神障礙個案,
      分享其經驗或協同帶領團體等相關活動。
(五)連結或開發各項職場學習及就業適應機會。
(六)推介就業後持續提供至少 6  個月之追蹤關懷,可邀請合適之精神
      障礙者個案共同提供就業適應之支持輔導予就業未達 6  個月或有
      需求之精神障礙個案;個案推介就業未達 6  個月離職須進行後續
      追蹤、依個案意願提供就業服務,並建立相關紀錄。
(七)視個案需求轉介衛生醫療、教育、社政或社會福利單位,連結相關
      資源以排除就業障礙。
(八)對於就業輔導困難或網絡合作等問題,於工作小組中提出或另邀請
      專家學者、社會福利、衛生、法律扶助等相關單位召開個案研討會
      ,溝通網絡合作及精神障礙個案服務策進作法,增進服務效能。
(九)與精神障礙個案共同紀錄就業服務情形,就業服務員須依紀錄內容
      登錄於第二代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資訊管理系統。
(十)每季提供本計畫執行進度、服務績效及工作檢討建議。
(十一)提出符合精神障礙者特質與需要之就業服務模式、流程、評估機
        制及相關政策建議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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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預期效益
(一)補助至少 7  個地方政府及 9  個協作模式據點進行試辦計畫。
(二)每位就業服務員年度服務績效(按補助或委託月份依比率計算)如
      下:
      1.討論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之人數至少 18 人。
      2.參與就業前準備課程或方案至少 12 人
      3.參與職場學習及就業適應至少 6  人,其績效計算包含參與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過渡性就業職缺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
        其至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從事臨時工作之人
        數。
      4.至少協助 3  人就業,指推介至競爭性職場工作 1  日以上,並
        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職災保險。推介至 5  人以下之公司行號就
        業得以投保職災保險、就業保險、僱用證明、薪資名冊、打卡單
        、簽到表等作為就業事實證明。協助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者
        有實際就業事實者。
      5.考量本計畫尚屬試辦階段,倘專案單位未能達到上開績效,得以
        檢附辦理情形及分析原因,提供給參與試辦之地方政府衡酌免予
        減扣補助或委辦經費。
(三)開發符合精神障礙者特質及需要之就業服務模式、流程及評估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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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