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協作模式據點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以夥伴關係及個別化之精神協助個案就業,並與其共同討論及擬訂
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
(二)可接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單位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轉介或派案。
(三)視個案需求及意願連結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或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相關資源,必要時陪同個案使用前開服務。
(四)為個案連結或開發競爭性職場之職場學習及就業適應機會。
(五)開發適合個案之競爭性職場職缺。
(六)連結或以個別化服務規劃及推動符合個案需求之就業前準備或強化
穩定就業相關資源(含同儕支持)。
(七)辦理就業前準備、強化穩定就業或同儕就業經驗交流等相關團體或
課程。
(八)視個案需求及意願轉介衛生醫療、教育、社政等單位或連結相關資
源以排除就業障礙。。
(九)協助就業後持續提供至少六個月之追關懷,可邀請合適之個案共
同提供就業適應支持輔導予就業未達 6 個月或有需求之個案;個
案就業未達六個月離職須進行後續追蹤、依個案意願提供就業服務
,並建立相關紀錄。
(十)對於就業輔導困難或網絡合作等問題,可邀請專家學者、社會福利
、衛生、法律扶助等相關單位召開個案研討會,或向地方政府提出
輔導需求,溝通網絡合作及個案服務策進作法,增進服務效能。
(十一)與個案共同紀錄就業服務情形,由具就業服務員資格之工作人員
依紀錄內容登錄於第二代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資訊管理系統
。
(十二)每季提供本計畫執行進度、服務績效及工作檢討建議。
(十三)提出符合精神障礙者特質與需要之就業服務模式、流程、評估機
制及相關政策建議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