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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事業單位群組進用身心障礙者試辦計畫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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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及協助事業單位進用需高度支持之身心障礙者,結合民間團體
    專業資源提供就業支持服務,以群組就業模式促進身心障礙者穩定就
    業、發揮潛能及社會參與,並作為後續發展多元服務模式之參考,特
    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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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者具下列情形之一,得優先參加本計畫(以下簡稱個案):
(一)符合「高度支持需求之身心障礙者困難個案認定標準」(如附件)
      。
(二)經職業重建服務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一年內就業媒合達六
      次以上均無法推介成功。
(三)經職業輔導評量評定無法獨立就業,需要群組安置。
(四)庇護工場轉銜至一般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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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本計畫之事業單位為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營事業機構或民營事業
    單位,且為僱用五人以上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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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務分工: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2.本計畫整體執行、管理、督導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3.本計畫所需經費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4.委託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工作事項。
      5.提供私立未足額義務機關(構)名單。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配合執行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及僱
      用獎助措施等就業促進工具。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1.配合執行單位提供職務再設計服務,包含進用前諮詢,含工作重
        組等職務調整策略。
      2.協助執行單位輔導個案轉銜,提供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
(四)執行單位:
      1.研訂服務計畫,提供個案就業服務。
      2.配合本署督導、查核及執行委託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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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單位為依法設立或立案之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或社會福利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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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單位人力配置:
(一)計畫主持人一名。
(二)就業服務員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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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單位工作事項:
(一)規劃辦理雇主說明會:增進事業單位瞭解身心障礙者特性、需求、
      本計畫補助方式及協助措施。
(二)開發群組就業職缺及提供雇主服務:
      1.協助事業單位進行職務分析,找出適合群組工作之職缺。
      2.一組群組就業至少安置三個個案於同一場域,並須於第一名個案
        就業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其餘職缺之個案安置。
      3.協助事業單位熟悉聘用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法規、措施及資源。
      4.視需求協助連結就業促進工具及完成相關行政作業: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基
          本工資)與事業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津貼金額百分之三十
          ),最長六個月。
     (2)僱用獎助:補助民營事業單位,依受僱個案人數每人每月發給
          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三)媒合個案參與群組就業:
      1.個案來源:包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地方政府職業重建窗口、庇
        護工場轉銜、網絡單位轉介(社政、衛政等)或自行開發,並應
        與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密切合作,找出合適之個案。
      2.開案晤談:透過晤談蒐集個案基本資料、家庭狀況、求學史、工
        作史及接受訓練、合格證照、個案工作需求、職業能力及工作態
        度,經評估後擬訂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並登錄全國身心障礙者
        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必要時得與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共
        同評估。
      3.提供就業前準備:激發個案就業動機及意願,提升求職及就業自
        信。
      4.媒合推介就業:依人境適配理念,比較個案特質、就業需求及事
        業單位提供之職缺特性,進行適性評估及媒合。
      5.推介就業後持續提供職場輔導:
     (1)協助事業單位熟悉身心障礙員工特質,提供督導身心障礙員工
          之建議。
     (2)提供個案工作表現、工作態度、社交支持及情緒支持等,協助
          穩定就業。
     (3)視個案需求結合或轉介衛生醫療、教育或社會福利單位,連結
          相關資源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四)建立自然支持系統:
      1.協助事業單位辦理企業內訓、職場融合活動、認識身心障礙者相
        關課程及職業重建服務資源。
      2.提升事業單位回應身心障礙員工職場問題之能力,如就個案焦慮
        情緒,協調職場同事建立即時鼓勵系統;就個案挫折、壓力情緒
        ,協調特定同事協助紓解;就個案請假、排班問題,建立固定窗
        口與協調簡易流程;建立個案遇到問題時之回報或求助機制等。
      3.協助事業單位建立運用員工協助方案之機制。
(五)每半年評估個案工作情形,倘已具獨立工作能力者,與事業單位討
      論轉任其他職缺之可行性。
(六)群組就業之個案因故未能持續就業者,就業服務員應於一個月內遞
      補其他個案使用該職缺。
(七)退出本計畫之個案或本計畫結束後之個案,視需要轉介相關單位提
      供服務,如地方政府職業重建服務等,以協助穩定就業。
(八)對於就業輔導困難或網絡合作等問題,邀請專家學者、社會福利、
      衛生、法律扶助等相關單位召開個案研討會,溝通網絡合作及個案
      服務策進作法,增進服務效能。
(九)定期提供本署本計畫執行進度、服務績效及工作檢討建議。
(十)試辦期滿,提出強化群組就業推動策略及有效作法之報告,至少包
      含服務流程、跨單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職務再設計專
      案單位等)合作機制、職場輔導時數、結案標準、就業服務員退場
      時間等事項,及協助事業單位以群組就業進用身心障礙者與解決進
      用疑慮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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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託經費項目:計畫主持人每月計畫主持費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就業
    服務員人事費薪資參考支持性就業服務員「業務輔導員」第五級薪資
    標準;經費需求參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
    計畫」及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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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期效益:
(一)委託二家執行單位為原則,每一執行單位至少完成十名群組就業。
(二)提出強化群組就業推動策略及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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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屬試辦性質,倘執行單位未能達到十名群組就業,得檢附辦理
    情形及分析原因,由本署衡酌免予扣減委辦經費;倘執行達十三名以
    上群組就業,經評估具增加就業服務員需求者,報經本署核可,得予
    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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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試辦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可視政策需要及辦理情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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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