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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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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促進勞動與職
    業安全衛生研究發展及推廣,結合產官學研究資源,提升施政效能及
    成果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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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
(二)行政法人。
(三)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四)國內外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
(五)國內外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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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事項如下:
(一)學術研討會(以下簡稱研討會)。
(二)勞動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競賽(以下簡稱競賽)。
(三)依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產官學合作研究計畫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合作要點)辦理之合作研究計畫(以下簡稱合作研究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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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討會及競賽:
      編列標準除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
      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
      報應行注意事項」外,以下列項目為限:
      1.印刷文宣(論文集、海報及大會手冊)。
      2.餐飲費。
      3.雜支。
      4.國外講者生活費、交通費、演講費。
      5.國內講者交通費、演講費。
      6.場地租用費。
(二)合作研究計畫:依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科技研究發展
      計畫經費使用範圍及預算編列基準表辦理。但不得編列儀器、設備
      等資本門之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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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作業注意事項及補助基準:
(一)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每案補助金額最高為所需經費百分
      之五十,每一年度對於同一執行單位之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三
      十萬元。但屬國際性學術研討會或國際性競賽,不在此限。
(三)第三點第三款之補助,除合作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需配合同點
      第二項規定辦理外,每案皆需經合作研究計畫審查結果及計畫之預
      期成果審定後予以補助。每案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但
      有特殊情形,經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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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本所另行公告。
(二)執行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申請表(附件一)、計畫書(附件二
      )及明細表(附件三),提出申請函申辦;合作研究計畫申請表件
      另依該計畫每年公告徵求文件為原則。
(三)申請單位應於收件截止日前,檢送相關文件一式三份及電子資料一
      份,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方式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且不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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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重複申請之限制:
(一)執行單位以相同計畫同時申請或已接受政府相關補助者(包括參與
      其他同時申請或已執行之計畫),應予敘明;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
      重複申請補助。
(二)重複支領政府補助者,或有隱匿不實、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
      件,並繳回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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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作業原則:
(一)研討會及競賽之審查如下:
      1.以計畫辦理目的、預期成果效益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為主要審查
        重點,並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2.前目之審查於必要時由本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實務界人士及機
        關代表三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以召開會議方式進行審議。
      3.前目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同意行之。
      4.依第六點第二款檢附相關文件,填寫如有缺漏或文件不齊備者,
        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且不退件。
(二)合作研究計畫之審查:依合作要點進行審查。
(三)審查委員之迴避,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四)審查結果:實際獲補助金額及項目由本所核定後發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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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支用及撥付:
(一)研討會及競賽於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或該年度結束十五日前,由
      執行單位開具領據、繳交成果報告並檢附補助項目之完整收支明細
      表(附件四)及支用單據影本辦理核銷。執行單位實際支用數低於
      申請計畫之核定數時,其實際可補助比率最高為原核定之補助比率
      ;實際支用數高於申請計畫之預算數時,應以核定之補助額度為上
      限。
(二)合作研究計畫:經費分三期撥付,由執行單位開具領據及合約向本
      所申請撥付,第一期款為核定數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款為核定數百
      分之三十及第三期款為核定數百分之四十。第一期款於簽約完成後
      十五日內撥付;第二期款於計畫執行進度百分之五十時檢附期中報
      告、第一期款收支明細表(附件四)及支用單據影本審查後撥付;
      第三期款於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繳交成果報告並檢附第二、三期
      款之完整收支明細表(附件四)及支用單據影本辦理核銷。
(三)執行單位辦理核銷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計畫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須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應本
      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四)補助經費需設帳登錄,不得移為他用,支用經費依核定通過之計畫
      申請書所提費用項目為限,除人事費與業務費不得相互流用外,餘
      各項經費細項倘需流用以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原則,超過百分之二
      十時,須經本所同意始得辦理。
(五)計畫執行結束後,經費如有結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利息或
      其他衍生收入,亦應繳還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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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所為審查執行單位有無重複申請經費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前往
    實地查核經費及執行狀況;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所除撤銷或廢止補助
    經費之一部或全部外,本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執行單位
    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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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留存執行單位之支用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等
      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經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執行單位酌減
      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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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有被刪除或經費用罄等不可歸責之因素,
      致不足支應本要點之補助時,本所得公告調整或停止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