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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性皮膚防護具選用參考指引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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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具有皮膚危害之有害物(以下簡稱皮膚有
    害物),為避免皮膚有害物於作業過程中因接觸皮膚、噴射或潑濺等
    而造成職業災害,雇主應優先採行源頭管制,以不具皮膚危害之物質
    取代,或採取工程控制,如隔離、自動化或管線輸送等,若仍有具皮
    膚接觸危害之風險,應依皮膚有害物之特性,選定適當的皮膚防護具
    ,並使勞工正確使用,爰訂定本指引作為行政指導,協助雇主依實際
    需求及相關法令規定選用適當之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以防止職業災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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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化學性皮膚防護具:指作業人員使用之化學防護手套、化學防護服
      及化學防護靴,不包含緊急應變、搶救、消防用途與生物危害之皮
      膚防護具及臉部防護具。
(二)滲透:化學物質擴散通過化學性皮膚防護具材料之過程,即化學物
      質被材料吸附、在材料內擴散以及從材料另一面析出之過程。
(三)滲透率:化學物質通過材料之速率,即單位時間及單位接觸表面積
      ,試驗化學物質滲透化學性皮膚防護具材料之質量(一般常用單位
      為:微克/分鐘.平方公分,μg/min.cm2)。
(四)破出時間:試驗化學物質接觸化學性皮膚防護具材料後,於材料另
      一面被偵測到之時間。參考 CNS16103:2019 之定義為當滲透率達
      0.1 μg/min.cm2 之時間為破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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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指引所稱皮膚有害物,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附表一之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
      表,其符號欄註記「皮」字之有害物。
(二)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具有皮膚急毒性、腐蝕或
      刺激皮膚及皮膚過敏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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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應採取下列措施選用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備
    查:
(一)危害辨識。
(二)皮膚接觸暴露評估。
(三)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之選擇及使用。
(四)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
(五)化學性皮膚防護教育訓練。
(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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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四點第一款所指之危害辨識,係指雇主於選用化學性皮膚防護具前
    ,應先確認勞工從事作業時,因接觸皮膚有害物所引起皮膚之危害。
    前項之危害辨識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製造、處置或使用化學品之名稱、危害分類、皮膚有害物之成分、
      濃度等資訊。
(二)化學品之物理狀態(氣態、液態或固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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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第二款所指之皮膚接觸暴露評估,係指雇主於選用化學性皮膚
    防護具前,應評估其危害暴露程度。
    執行前項之皮膚接觸暴露評估,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作業型態及內容、接觸皮膚有害物之時間及頻率等。
(二)考量意外造成噴射或潑濺等情境。
    雇主辦理第一項之皮膚接觸暴露評估,得參考附錄一之皮膚接觸暴露
    評估工具,以評估危害及暴露程度之風險等級,作為後續選擇化學性
    皮膚防護具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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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四點第三款所指之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之選擇及使用,係指雇主依前
    點皮膚接觸暴露評估結果,選定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並使勞工正確使
    用。
    雇主應依附件一化學性皮膚防護具類型選用流程,並考量下列事項,
    選定適當防護具供勞工使用:
(一)對於接觸高危害性皮膚有害物,如有進一步評估之必要,可依其危
      害特性及作業時間,參考製造商或供應商提供之化學性皮膚防護具
      之破出時間等滲透率檢測結果,進行選用規劃。
(二)將安全資料表之個人防護設備、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之使用限制等納
      入選用考量。
(三)對於接觸具皮膚過敏之皮膚有害物,應選擇比評估結果更高等級防
      護效能之皮膚防護具。
(四)選擇化學性皮膚防護具時,除考量勞工防護需求外,也應考量穿戴
      者對材料過敏之可能、或高溫環境等影響生理之狀況,並諮詢勞工
      健康服務醫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適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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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四點第四款所指之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係指雇主對於
    所置備之化學性皮膚防護具,應依下列項目訂定管理方式,並據以執
    行,以維護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之防護效能:
(一)儲存。
(二)檢查。
(三)維護。
(四)領用。
(五)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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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四點第五款所指之化學性皮膚防護教育訓練,係指雇主使勞工使用
    化學性皮膚防護具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及「危害
    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相關規定,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皮膚有害
    物者,使其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留存紀錄備查。
    訓練內容須包含下列內容:
(一)工作場所之危害風險及使用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之必要性。
(二)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之防護性能與限制。
(三)使用前檢查。
(四)安全穿脫程序。
(五)緊急情況之因應措施。
(六)保養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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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四點第六款所指之成效評估及改善,係指雇主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化學性皮膚防護具選用措施之執行成效,並適時檢討及改善,以確認
    各項工作能有效執行並符合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