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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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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職類單一級技
    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相關訓練時數累計一百二十六小時
      以上,或修畢相關課程累計七學分以上之證明。相關訓練或課程,
      應包含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腳底按摩基礎理論。
      4.腳底按摩基本手法。
      5.腳底按摩調理手法。
      6.腳底按摩從業實務(含顧客服務)。
(二)從事現場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且取得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相
      關訓練時數累計五十四小時以上,或修畢相關課程累計三學分以上
      之證明。相關訓練或課程,應包含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腳底按摩基礎理論。
    前項學分數與訓練時數得相互採計,一學分等同訓練時數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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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機關委託或補助學校、團體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
      法令訓練。
(二)曾經接受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團體,經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辦理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
      調理員相關訓練。
(四)中央主管機關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核准之單位,辦理民俗調理業腳
      底按摩調理員相關訓練。
(五)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正
      式教育或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六)其他曾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
      相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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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點從事現場工作經驗、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提送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職類技能檢定申請資格審議小組進行審
    查:
(一)取得之訓練時數或修畢學分證明,為前點所定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
      準以外之情形,並難以認定者。
(二)其他有疑義難以認定者。
    前項申請資格審議小組組成人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產業界、學界及題庫命製人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