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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外籍勞工業務管理及訪查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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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執行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許可引進外籍
    勞工工作之訪查,能有明確處理作業流程,及與入出國管理機關、警
    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業務協調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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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訪查事項之範圍:
(一)雇主有無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
      或雇主有無以本人名義聘僱外籍勞工為他人工作。
(二)雇主有無非法容留外籍勞工從事工作。
(三)雇主有無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未經許可
      ,指派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
(四)雇主有無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籍勞工
      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五)雇主有無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妥善安排外籍
      勞工膳宿、生活設施等事宜。
(六)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人數比例有無符合規定。
(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收取外籍勞工國外借款有無經授權或經外籍勞
      工同意委託且有書面證明文件;另收取金額有無與「外國人入國工
      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中登載之借款金額相符。
(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各項費用時,有無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
      根,及有無不實廣告或揭示之情事。
(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許可及登記即自行搬遷,
      或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恢復營業之情
      事。
(十)其他有關本法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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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應辦理事項: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協調地方政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等辦
        理外籍勞工管理及訪查。
      2.補助地方政府及入出國管理機關辦理外國人管理及訪查業務所需
        經費。
      3.督導地方政府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加強查察違法外籍
        勞工實施計畫績效考評方案」執行外籍勞工管理及訪查業務,並
        予績效評比。
      4.規劃及辦理地方政府外籍勞工管理及訪查業務相關人員之訓練研
        習。
(二)地方政府應辦理事項:
      1.訪查雇主與所聘僱外籍勞工之聘僱管理情形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之管理。
      2.受理民眾檢舉或本部交查違反就業服務案件之訪查。
      3.辦理違反就業服務案件之罰鍰處分。
      4.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請求協助涉本法之訪
        查案件時,應秉持相互協助合作原則,派員會同訪查。
      5.掣據向本部分期請領補助費用及經費結報等事宜。
      6.依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加強查察違法外籍勞工實施計
        畫績效考評方案」定期填報訪查成果。
      7.辦理本部補助進用外籍勞工訪查員之招募、管理、督導、考核及
        訓練。
      地方政府依前項第七款規定招募具有外國國籍者擔任外籍勞工訪查
      員,除其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應依規定申請
      許可。另考量業務實際需要及屬性,指派擔任不具機密維護之業務
      。
(三)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配合協處事項:
      1.地方政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依法規
        進行查處,涉其他單位之職掌時,應秉持相互協助合作原則會同
        訪查。
      2.入出國管理機關辦理核發民眾檢舉及查處獎勵金事宜。
      3.其他涉及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職掌配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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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外籍勞工管理及訪查工作相關作業,應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執行本法例行訪查案件:
      1.事前規劃訪查對象,並列印雇主及外籍勞工姓名、地址及電話等
        資料清冊,並與本部「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勾稽,查核
        雇主與外勞僱用關係是否異動,並指派人員進行訪查。
      2.進行訪查時應表明來意,並主動出示地方政府所製發之服務證件
        、勞動訪查證或其他足以表明其身份之文件及實施訪查之公文函
        件。
      3.訪查過程中請注意儀容及訪查態度以避免擾民,遇雇主規避、妨
        礙或拒絕訪查時,明確告知法律效果並將具體事由作成紀錄。
      4.訪查對象為雇主者,應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收取外籍勞工費用調查表及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5.訪查對象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者,應填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紀錄
        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訪查紀錄表、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與外籍勞工簽訂書面契約訪查紀錄表及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收取外籍勞工費用調查表。
      6.訪查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刑事法規或有危害訪查人員之
        人身安全疑慮時,立即協請入出國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等到場依
        職權處理;同時查有違反本法,亦同併請入出國管理機關或警察
        機關製作筆錄,嗣後隨案將筆錄移送地方政府,並副知本部。
      7.訪查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視人員應依「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案件製作談話紀錄應注意事項」
        自行製作談話紀錄及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並逕送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依職權審定,作為行政裁罰之依據或函請雇主限期改
        善。
      8.地方政府將行政罰鍰處分書副本(含談話紀錄)函送本部。
      9.地方政府執行本法例行訪查案件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10.訪查家庭類外籍勞工倘 3  次仍無人在家或被看護者及外勞一方
        不在家者,請逕發函要求雇主到府說明。
(二)受理民眾檢舉或本部交查本法案件訪查:
      1.地方政府受理民眾檢舉疑有非法媒介、非法容留或非法聘僱外籍
        勞工工作等案件,可視需要聯繫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
        岸巡防機關會同訪查。
      2.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請於地方政府聯繫後
        七日內派員會同訪查。
      3.地方政府訪查人員應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經入出國管理機
        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認定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或刑
        事法規之事實,則由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
        依職權處理;同時查有違反本法,亦同併請入出國管理機關、警
        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製作筆錄,嗣後隨案將筆錄移送地方政府
        ,並副知本部。
      4.地方政府將行政罰鍰處分書副本(含談話紀錄)函送本部。
      5.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辦理核發民眾檢舉、查處及遣送人員獎勵
        金。
      6.地方政府受理民眾檢舉或本部交查本法案件訪查作業流程圖。(
        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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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一)本部:
      1.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加強查察違法外籍勞工實施計畫
        績效考評方案」考核地方政府執行外籍勞工工作訪查之績效,必
        要時得派員實地督導及考評。
      2.依「就業安定基金(含視障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
        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辦理補助地方政府進用外籍勞
        工訪查員之年終考核。
(二)地方政府:
      1.指定專人督導本部補助進用人力,確依本要點所訂作業流程執行
        外籍勞工工作之訪查業務,並確保本部補助人力專案專用。
      2.指派人力執行訪查業務,指派人力與受訪對象間有利害關係時應
        予迴避,並建立訪查區域輪替制度,以確保訪查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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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地方政府進用外籍勞工訪查員經費,由本部於編列之當年度就業
    安定基金歲出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