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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工會參加全國技能競賽與亞洲技能競
    賽及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以下簡稱全國技能競賽)導覽,鼓勵
    工會會員提升職業技能,以協助並促進會員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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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以下簡稱工
    會),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導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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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會申請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導覽交通費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參加對象:工會會員、幹部及會務等有關人員。
(二)參加日期:本部實際舉辦競賽之日,且為本部公告之補助期間。
(三)交通方式:以搭乘高鐵之方式辦理。
(四)人數:搭乘人數不得低於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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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會申請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導覽交通費補助,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間
    內,將申請文件採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
    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
    ,不予受理。
    工會申請全國技能競賽導覽交通費補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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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之工會,應備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經費預算及支用報告表(附件二)。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三)。
(四)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近
      一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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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會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導覽交通費之補助,應為往返競賽地點所需,
    並按搭乘高鐵之地區予以報支,其基準如下:
(一)嘉義站:每人每日以支給新臺幣八百元為上限。
(二)台南站:每人每日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
(三)左營站:每人每日以支給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上限。
    工會依本要點向本部申請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導覽交通費補助,未足額
    補助部分由工會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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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受理申請案後採書面審查,並於核定後,分別通知受補助工會。
    前項審查原則如下:
(一)工會會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二)當年度工會之會員工會或會員數、實際繳費會員人數。
(三)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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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工會應於全國技能競賽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具領據
    (附件四)及相關文件、資料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
(二)經費預算及支用報告表。
(三)參加人員簽到名冊正本(附件五)。
(四)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附件六)。
(五)交通費之佐證資料,如:票根影本、購票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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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按實際參加人數及補助基準計算之金額核銷補助經費,並以工會
    實際支出總經費及本部核定補助金額為限。
    同一補助事項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收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工
    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受補助工會無
    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
    )、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受補助工會申請補助款項
    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補助款運用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工會對於自行保存之支用單據,應依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二
    十七條規定及製成電子檔案妥善保存。如須銷毀,應函報本部同意。
    遇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同意。
    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
    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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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原核定參加導覽日期前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參加或須變更原核定日期者
    ,應於原核定參加日期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更
    以一次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臨時變更原核定
    之參加日期,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
    在此限。
    工會如因故無法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導覽者,至遲應於當年度全國技能
    競賽結束前通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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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會未依所報申請及經費預算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結報者,本部得
      撤銷或廢止當年度補助經費之一部、全部,或列為下一年度本部補
      助審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者,停止各項補助一年至三年。
      本部得採實地訪查或電話抽查等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參加導覽或經
      費支用單據保管情形。受補助工會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查對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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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部應以下列事項,做為辦理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一)受補助工會之出席情形。
  (二)核定經費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