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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構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
    檢查人員之專業體系,增進勞工福祉,特訂定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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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事項所定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包含聘用視察(薪點四四零)、
    聘用專員(薪點由四零八至四二四)及聘用檢查員(薪點由三二八至
    三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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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
    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聘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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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遴用聘用專員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研究所以上勞工、
      社會、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組、所畢業,並具四年以上聘用檢查
      員相關工作經驗者。(相關科系一覽表如附表)
(二)具六年以上聘用檢查員相關工作經驗,且年度服務績效近三年連續
      考列甲等以上者。
    前項工作經驗及考核等次,不以原服務機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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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檢查員資格,除應符合聘用人員比照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所列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
    七職等或第八職等之專門知能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勞工、社會、
      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相關科系一覽表如附表)
(二)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
      心選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者。(不得跨科系認定)
(三)具備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實務經驗,服務優良且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
      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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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視察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綜理勞動條件檢查及專業督導工作。
(二)綜理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之督導執行工作。
(三)綜理轄內勞動條件檢查資源整合運用、勞動條件檢查制度建立等計
      畫方案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四)綜理聘用檢查員之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綜理其他相關勞動條件督導事宜及長官臨時交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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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專員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負責勞動條件檢查及專業督導工作。
(二)負責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之督導執行工作。
(三)負責轄內勞動條件檢查資源整合運用、勞動條件檢查制度建立等計
      畫方案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四)負責聘用檢查員之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其他相關勞動條件督導事宜及長官臨時交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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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檢查員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轄內勞動條件檢查事項: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
      退休金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協助調查事實部分)等其他勞動條
      件相關法令。
(二)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包括處分、訴願答辯、登錄陳報檢查
      結果、統計並提出專案檢查報告等。
(三)其他事項:執行檢查案件須逐案填寫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並視
      需要製作勞動條件檢查業務談話紀錄等。
(四)其他相關勞動條件檢查事宜及長官臨時交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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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各職級人員之比率
    如下:
(一)第四職級(薪點四四零)人員,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數達十人以
      上之受補助單位,為管理需要,得於第三職級人員中遴用一人聘用
      ,其所占員額比率與第三職級人員合併計算。
(二)第三職級(薪點四零八至四二四)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
      總人數百分之十。
(三)第二職級(薪點三九二)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總人數百
      分之三十。
(四)第一職級(薪點三二八至三七六)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
      總人數百分之六十。
    前項各職級人員於無符合資格者可資遴用時,其缺額流用至第一職級
    。新進人員統一以第一職級之三二八薪點進用。
    第二職級至第四職級人員按比率計算,其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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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各受補助單位應
    辦理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平時與年度服務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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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
      之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優等:經考核達九十分以上者;晉薪點一級。
  (二)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甲等
        者或連續三年中二年考列甲等,一年考列乙等者,晉薪點一級。
  (三)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乙等者
        ,降薪點一級;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者,不予續聘。
  (四)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降薪點一級;連續二
        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續聘。
  (五)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同年度內以晉升一職級或晉薪點一級為限。但當年度經遴用為聘用
      專員者,不在此限。
      晉薪已達該職級最高薪點者,續聘時不再晉薪,並於次年度取得高
      一職級之聘用資格;降薪已達該職級最低薪點者,次年度調降為升
      任前職級之最高薪點。
      調降職級人員應於第九點所定各職級比率內,優先調列職級缺額;
      該職級當年度無缺額者,仍應調降之,不受第九點聘用比率限制,
      並於日後依聘用員額調整。
      任職未滿一年者,得比照第一項辦理考核。但不列入薪點晉級或降
      級之年資計算。
      第一項考列優等人員應於考核紀錄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
      備查;考列丁等人員應於考核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考核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單
      位主管及首長進行考核,並決定當年度評列續聘人員與不予續聘人
      員之名單、職級、薪點、考核等次及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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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之報酬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應依據聘用人員
      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聘用契約載明,違反約定者得追究相關法律及
      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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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事項有未盡事宜者,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他相關人事法規
      辦理,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各受補
      助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