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訓對象應依下列規定之課程內容,參加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知能培
訓:
(一)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培訓之對象:
1.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之知能及運用。
2.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之新法與舊法適用(包括與其他性騷擾法規
競合之爭議),及法院判決。
3.調查策略及技術。
4.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之規格及論述。
5.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例分析。
(二)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培訓對象:
1.性別平等意識培力及增能。
2.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之知能及運用。
3.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之新法與舊法適用(包括與其他性騷擾法規
競合之爭議),及法院判決。
4.調查策略及技術。
5.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之規格及論述。
6.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例分析。
前項所定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包括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相關法令中有
關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規定。
前點第一款所定培訓對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得依各該規定免參加
培訓課程:
(一)曾參與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調查及撰寫報告者,免參加第一項第一
款第一目及第五目所定課程。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以後擔任中央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
,曾參與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調查及撰寫報告三次以上,並曾擔任
本部性別平等工作相關研習之講座者,免參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課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