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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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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國內工會團體力量積極推動本部實質
    參與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以下簡
    稱 ILO)相關事務,加強我國與具參與 ILO  之重要國際性工會交流
    及建立聯繫管道,達成提升我國國際地位、促進國民外交及實質參與
    ILO 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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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法成立之工會團體,並取得具參與 ILO  之重要
    國際性工會(以下簡稱國際性工會)會員身分者。
    前項所稱國際性工會,指曾通過 ILO  理事會決議,受邀參與國際勞
    工大會之非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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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範圍,包括辦理及出國參與本部業務相關之國際性會議、訓
    練研習、活動或所需會費。
    前項補助範圍,包括以視訊方式辦理或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
    活動。
    第一項所定會費,為每年參與國際性工會所需繳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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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依前二點規定申請辦理及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
    活動補助者,應於該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工會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檢附申請表(附表一)、經費
      申請表(附表二)、實施計畫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三)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檢附申請表(附表一)、
      經費申請表(附表二),及出國計畫書(包含大會正式邀請函、發
      表之論文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四)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表三)。
    申請單位依前二點規定申請參與國際性工會會費補助,應於繳納會費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工會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費申請表(附表二)。
(三)國際性工會會員工會之證明相關文件、繳費通知及匯款單據影本(
      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及匯出匯款申請書等)。
(四)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表三)。
    申請單位逾期申請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資料者,不予受理。
    辦理同一計畫有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書內確實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同一案件之同一項目或會費,已獲本部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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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申請案經受理後,由本部辦理書面審核,或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
    核會議,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到部說明。
    本部於審核時,得通知申請單位補充下列文件、資料:
(一)最近一年年度工作計畫書。
(二)工作報告。
(三)預算及決算書表。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本部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申請補助項目或內容於本部核定後變更者,申請單位應於知悉有變更
    情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函請本部同意變更,未經本部同意者,變
    更之項目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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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補助原則:
(一)計畫內容應具備下列效益:
      1.辦理或參加 ILO  相關事務,並提升我國與 ILO  及國際性工會
        等相關國際組織之連結與交流、國際能見度及我國勞動政策施政
        成果,並具國際宣傳效益。
      2.符合本部政策方針,並有助提升我國勞動政策規劃及立法。
      3.具提升我國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國際事務之知能,並強化國際交
        流之效益。
      4.具培養我國國際事務人才之效益。
(二)計畫內容,包括參加對象、講師專業性、執行方式、經費規劃、地
      點、預期效益等,需具合理性、適當性及可行性。
(三)申請單位過去申請補助之執行情形。
(四)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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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計畫總預算百分之九十。
(二)補助會費總額,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但受補助單位繳納會費所生
      之手續費及電報費等費用,不予補助。
(三)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於國內辦理者,國際性會議補助金額
      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國際性訓練研習或活動最高為
      三十萬元。但參加之國外人士達二十一人以上或於國外、大陸及港
      澳地區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得依需要予以補助下列費用:
      1.翻譯費。
      2.翻譯器材租用費。
      3.邀請國外講師往返機票費用:國際線機票以來回最直接航程之經
        濟艙機票為限,費用並按本部核定之上限金額補助(非機票票面
        金額)。
      4.場地租金。
      5.視訊設備租用費。
      6.其他經本部審核必要之項目。
(五)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最多以補助四人費用為原
      則。有發表有關我國之論文者,得優先予以補助,並得依需要補助
      下列項目費用:
      1.往返機票費用:同前款國際線機票處理原則。
      2.報名費或註冊費。
      3.生活費。
      4.以視訊方式參加者,得依需要申請前款第一、二、四、五目之補
        助項目。
      5.其他經本部審核必要之項目。
    前項第五款第三目所定生活費之補助額度,依下列規定,於百分之六
    十範圍內發給。但配合本部業務出國參加者,不在此限:
(一)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或活動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
      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定標準。
(二)出國參加訓練研習者: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
      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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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本部函請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到部核撥,並得依據計畫籌備進度及
      經費支用情形分期撥款;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計畫名稱、受補助金
      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
      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二)受補助單位如先行墊付經費確有困難者,本部得依申請於核定補助
      金額範圍內預撥部分經費,並通知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到部核撥。
(三)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國際機票部分,應檢送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文件之影本。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國際性會議、研習訓練或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辦理結報,應將計畫成果報告表(附表四)、經費支用報告表
      (附表五)、本部核定補助項目之支用單據影本、照片、錄音(影
      )帶或光碟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相關文件,由相關人員核章
      並裝訂成冊,函送本部辦理結案事宜,本部據以撥付尾款。
(六)有關匯價之計算,應檢附匯款水單或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報支。
(七)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本部將於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範圍內審核後撥款,
      並受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
(八)受補助單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就同一計畫之同一項目,重複向其
      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者,本部撥款金額連同其他機關補助金額,不
      得超過補助項目實際支出總額。
(九)補助經費於計畫結案尚有結餘款時,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應按補助
      比例繳回。
(十)補助計畫衍生之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收
      入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單位,免解繳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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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本部函復受補助單位審核通過,經費由受補助單位於出國時先行墊
      付,並於計畫結束或返國後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結報。
(二)補助國際機票除依前點第四款規定外,另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
      票影本。
(三)補助生活費部分,應檢送受補助單位支給出國人員之收據影本。
(四)除前三款規定外,有關領據、申請預撥部分經費、經費結報程序、
      計畫成果報告表等經費請撥及結報事宜,悉依前點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於申請核銷時,送交所發表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表電子
    檔,本部於完成補助撥款程序後,得將計畫成果報告表,公布於本部
    指定網站。本部得依補助計畫內容及性質,邀請受補助單位參與本部
    辦理之經驗分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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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參與國際性工會之會費,其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繳納會費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結報,並檢附經
      費支用報告表(附表五)。
(二)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會費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本部將於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範圍內審核後撥款。
(三)受補助單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就同一會費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經
      費補助者,本部撥款金額連同其他機關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補助項
      目實際支出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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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注意事項:
  (一)辦理或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有關我國名稱或會
        籍之處理,應依外交部規定,不得有損我國國格。
  (二)經本部補助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者,受補助單位須
        在會場或印刷品中(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等)揭示載明
        本部補助。但因特殊情形無法揭示者,得經本部同意改以其他適
        當方式處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及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之支用
        單據、照片、會議資料及出席人員簽到等相關資料,應由相關人
        員核章,並以專案方式保存五年以上,作為本部稽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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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追
        繳已撥付款項,並得列為本部一年至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1.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2.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虛報或浮報者。
  (二)經本部核准之計畫補助,於計畫結束或返國後次日起三十日內未
        檢具相關文件辦理核銷,亦未來函敘明理由,致無法如期辦理撥
        款手續者,本部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得列為本部一年內不予
        補助之對象。
  (三)經發現受補助單位未確實辦理前點第三款規定者,應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列為本部一年至
        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四)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得加以
        稽核、考評。
  (五)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的真實
        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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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配合本部施政措施之推動或具有重要之國際交流意義特殊申請
      案,經簽奉部長核定者,得專案處理,不受本要點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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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