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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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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特定製程產業改善製
    程安全衛生及工作環境以增進勞工健康,進而促進與穩定國人就業,
    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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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附表五特定製程行業所屬級別
      為 A+ 至 C  級者。
(二)受委託機構: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配合本計畫提供訪視輔導、受
      理補助申請、辦理審查或現場勘查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
      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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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特定製程事業單位:
      1.依法投保勞工保險與辦理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符合
        附表一規定條件之一者。
      2.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3.已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者,但
        依規定無須實施作業環境監測者,不在此限。
      4.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二)與本署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推動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
      環境合作計畫之全國性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合作公會)。
    前項之補助對象,本署已另訂有補助要點或計畫提供補助者,得不予
    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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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期間: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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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日期: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申請。
(二)合作公會: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或十一月二十日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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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定製程事業單位之補助項目及範圍如下,其補助基準依附表二規定
    :
(一)新設置或汰換減少危害暴露之全新控制設備及工程,或以工程改善
      方法有效提升安全衛生之先進製程,如附表三。
(二)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製程機械設備之改善。
(三)整體廠房工作環境之改善:包括預防勞工於工作場所中滑倒跌倒、
      墜落、改善工作場所照明等,經審核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
      相關工程。
    前項申請補助之項目應經受委託機構訪視輔導,進行風險鑑別後建議
    改善者,但屬先進製程者,不在此限。
    合作公會之補助項目、範圍及基準,依附表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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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定製程事業單位及合作公會應依第五點規定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
    ,以掛號方式(郵戳為憑)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補助文件概
    不退還: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
      1.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之一)。
      2.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另需檢附申請第六點各改善
        項目之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如設備安全規格或
        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影本。
      3.經費報告表(格式二)。
      4.領據(格式三)。
      5.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四)。
      6.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7.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8.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訪視表及輔導資料影本。
      9.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證書影本、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及報備憑證(依
        規定免報備者免附報備憑證)。
     10.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11.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之繳費證明書。
(二)合作公會:
      1.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之二)。
      2.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3.經費報告表(格式二)。
      4.領據(格式三)。
      5.成立及運作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相關紀錄文件、辦理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研習活動或編製之安全衛生技術文件等相關證明
        文件。
      6.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檢附之各項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如下: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應為申請年度自受委託機構輔導日起至同年度
      九月十五日止。但改善工程涉及跨年度者,其期間得展延起至一百
      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止。
(二)合作公會:應為申請年度自合作備忘錄簽署日起至同年度十一月二
      十日止。但二年度連續辦理者,其期間得延續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
      二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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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
      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查。惟當年度編列經費用罄者,
      即停止辦理補助。
(二)申請本補助計畫者,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查及現場勘查。
(三)經受委託機構初審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計畫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
      構得通知其於至多十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次數各以一次為限,逾
      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四)受委託機構應定期將年度經費報告及符合申請文件送本署辦理審查
      、核銷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需檢附之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應詳列
      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敘明理由列
      冊送本署備查。
(五)審查方式:
      1.特定製程事業單位:本署為辦理申請補助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
        款事宜,得設置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
        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機械、職業安
        全衛生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三人至
        五人擔任委員,並得視事業單位輔導改善情形,於補助額度內審
        酌補助比例;必要時,並得至現場查驗,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
        配合之。
      2.合作公會:本署為辦理申請補助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
        得於「輔導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審查會議
        辦理審查事宜,並得視公會所提供之成果資料,於補助基準額度
        內審酌補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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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一)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申請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
      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申請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申請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涉及影片、廣告、照片、刊物、手冊、海報、資訊軟體及網
      站等宣傳品之製作者,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三)受補助之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四)各項申請項目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五)受本署補助之製程機械設備,於補助後一年內不得拆除或變更製程
      。
(六)受本署補助之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運作之紀錄文件、職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或編製之安全衛生技術文件等,應至少保存二年。
(七)須配合本署委託機構不定期稽核申請補助項目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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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單位相關資料。受領補助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
(一)成效不佳。
(二)不實申領。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四)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五)重複申請補助。
(六)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
(七)接受本署補助之製程機械設備,於補助後一年內即拆除或變更製程
      。
(八)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者,應予繳回,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
    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申請單位申請補助一年至
    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